精神病人医院自杀院方被判赔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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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10:29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据新华社电 山东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精神病患者王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自杀身亡,医院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被法院判决赔偿患者家属损失7万余元。 2003年1月6日,王某因患妄想型精神病被其亲友送至日照市某医院治疗。入院时,医院与王某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了一份《住院协议书》。《住院协议书》规定:“我院除了个别危重病人外,一般不留家属陪伴。”2003年1月26日12时,王某在医院的厕所里上吊自杀身亡,王某自杀所用的工具是医护人员打扫卫生时用的抹布。王某家属认为,医院未能尽到治疗、看护职责,故诉至东港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患精神病入院治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监护责任应由医院承担,故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广州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