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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出钱全额收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11:32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因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导致在银行或证券公司的个人存款、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受损,中央政府将出资全额收购。这是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和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规定。

  《意见》同时还规定了其他债权的收购政策。《意见》称,这是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纪律约束机制,防范道德风险的需要。

  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

  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为:个人储蓄存款;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

  但《意见》指出,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也不纳入收购范围。

  客户保证金等受收购保护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金融机构处置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内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公款私存私款公存不收购

  《意见》规定,多人以单一个人名义(个人集合)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按单一个人债权予以收购;各种基金会中由个人捐赠的资金,属于基金会的合法财产,基金会将该财产投入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为机构债权;收购实行名实相符的原则,凡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这意味着一旦出现不测,公款私存、私款公存都将享受不到国家收购政策的保护。

  个人存款本息全额收购

  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今年9月30日(含此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收购资金来源

  《意见》规定,收购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款项全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收购其他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

  中央政府负责筹集的收购资金,暂由人民银行用再贷款垫付。人民银行垫付再贷款后由监管部门行使该债权的受让权,该债权由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今后建立的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

  地方政府负责筹集10%的收购资金,如地方财力确有困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解决。

  不接受收购的差价不补偿

  《意见》规定,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并按本意见执行;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同时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如果最终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购额,不予补偿。本报记者刘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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