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履职也应“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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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12:22 中国新闻网 |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来自人民,受人民的委托和监督,并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去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利益。宪法和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应履行的职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一些人大代表不能履职,甚至是失职的行为,人大却没有一套严格、过硬的制度去制约和追究。 实践中,一些人大代表不参加同级人大会议或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活动,不联系选民并接受选民监督,不代表选民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很难代表人民依法正确行使职权。而对于上述人大代表的种种“表现”,在目前则很少追究处理。 人大代表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导致最大的问题,就是降低了人大的地位,损害了人大的形象,弱化了人大的作用,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康发展与完善。而目前在全国人大还没有统一制定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制约制度的情况下,各地不妨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宪法精神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建立相关制度,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实行监督制约,以规范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而问责制就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问责就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对一个人在本职岗位上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监督。对人大代表实行问责制,就是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出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具有制约、监督作用以及对他们的失职、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功能的制度,并使这项制度落到实处,以此对人大代表的履职包括接受选民监督情况等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并作出相应处理。 如代表每年是否向选民述职,应走访代表多少次,收集选民意见多少条以及失职后应承担什么责任,怎样处理,如何操作等都应有明确规定。如此一来,对那些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很好或不愿去积极履行代表职务的人大代表不仅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而且可以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促进他们依法认真地去履行代表职责。(作者:柳身强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