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呈现新“苗头”人员、手段更具欺骗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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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7:00 新华网 |
11月8日,从河南省工商局传出消息,我省工商、公安部门在对今年1至10月份查处的642件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时发现,当前非法传销活动呈现出四个新的特点。 一是利用互联网等新形式进行传销,更具有隐蔽性。近日查处的“美国远程教育网”、“世界网互联基金”等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以“网络教育”的名义吸引公众,是随着网络普及而出现的一个传销“新变种”。这种传销网络其加盟和分成均在网上完成,而大部分入网者是对电脑一窍不通的中年妇女。 二是从原来的“传商品”演变为“传人头”,以发展人员多少作为提取报酬的标准,实质上已构成刑事犯罪,更具有欺骗性。 三是一些转型企业也涉足传销活动,违规培训、跨地区雇用推销员、雇用在校学生从事营销等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传销人员结构更加复杂,从过去以农村打工仔、社会闲散人员为主,发展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校生,退伍军人等也有参与。 据了解,今年1至10月份,全省共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642件,捣毁传销窝点1180个,驱散、遣返传销人员34440人。 国家有关非法传销的政策规定 如何认定传销和变相传销? 一是传销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二是参加人员所得收益并非来自销售或服务得到的合理利润,而是后加入者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属非法活动,参加者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因参加传销遭受的经济损失,责任自负。 什么是转型企业? 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被称为转型企业。转型企业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店铺中能够购买到本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部分产品只能通过推销人员购买。可雇用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所雇用人员只能按照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 国家批准可雇用推销员的转型企业有哪些? 安利?穴中国?雪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穴上海?雪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娜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穴中国?雪有限公司。 我国是否将放开直销? 根据中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入世贸组织三年内我国将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据此,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将共同起草规范直销行业的有关规定。新规定实施前,国家现行政策依然有效;新规定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进行申请。但“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不会被允许,仍将作为长期打击的对象。(来源:河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