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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视人生命权 兰州讨债被击毙事件再审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8:21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本报记者 郝建国/文 宁峰/图

2004年以来,国内警察在处理人质事件时误伤人质或旁观群众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手无寸铁的陕西男子姜云春因讨债被兰州警方击毙一事更是提醒人们,不能再对人的生命权漠视了———

“做梦也没想到,28万元的账7年都没要来,要账的人却倒在了人民警察的枪口下……”丈夫姜云春讨债被兰州警方击毙至今已一个多月了,姜云春之妻李粉莲谈到此事时,还陷在痛苦和恐惧的双重包围中。“我心里空落落的,过去每天早上不到6点就起来,先打开炉门烧水,给老姜沏好茶,再给他打两个荷包蛋,现在没有什么事情再需要我做,只能一个人躺在床上,看着天花板发呆……”

令李粉莲最担心的是远在子洲县的87岁的婆婆:“老人到现在还不知道事情原委,黑发人走在了白发人前面,我们不敢给她老人家说,怕她受不了这个打击。”

事件回顾

讨债不成反被警察击毙

9月25日晚10时,家住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团结村二组的姜云春拖着假肢、拄着拐杖,一瘸一拐地踏上了西安开往兰州的K119次列车。

出发前,妻子李粉莲还再三叮咛他要带上毛衣。姜云春说:“我最多一两天就回来了,天气不会这么快就变化。”姜云春告诉妻子,他打算从兰州回来后,回一趟子洲县的老家,一方面和老母亲团聚,同时要为87岁的老人准备后事。没想到,姜云春的这个愿望永远无法实现了。

9月26日一大早,K119次列车到达兰州。下火车后,姜云春直接来到甘肃省文联家属院503室———欠债人张凤林家,此时大约是早上7时30分。

“26日早上,我还没起床,就听到敲门声,具体时间我后来推算大概是7点半的样子。我一开门,就看到姜云春站在门口。他一进门就恶狠狠地说:‘今天你不给钱的话,不是你死就是我死。’”姜云春被击毙后,张凤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事后,张凤林称,他当时看姜云春态度坚决,上身也比较鼓胀,他几次劝说又无济于事,于是趁姜云春不备急忙在稿纸上写下一行字,让妻子出去借钱。8时许,张凤林的妻子拨打110报了警。

接到张凤林妻子的报警后,兰州市公安局刑警队,城关分局刑警队,兰州市防暴大队、辖区派出所等部门近百名民警火速赶到了文联家属院。下午1时20分,省公安厅副厅长、兰州市公安局局长姚远,市公安局副局长胡义等有关领导,相继赶到了事发现场。

下午3时50分许,张凤林的妻子带了1万元现金重新回到503室,将钱交给姜云春。关于姜云春收钱的情况,张凤林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这么说:“我们在屋里等了很久,下午3点半,我看了看手表,老伴还没有回来。又过了一段时间,我老婆拧钥匙进来了,拿出包着一沓钱的报纸,姜云春这时才腾出两只手数了一下,是100张100元的钞票。数完后,他放在上衣口袋里。我老伴要他打个条子,他就写了个‘今收到张凤林现金壹万元整,姜云春。2004.9.26’。”

“打了收条后,姜云春态度已经缓和了,然后就急着走……走到门口,姜云春说:‘你们不用送了,我走了。’我看着他下到5至4楼的拐弯处。”

姜云春从503室走到文联家属院院子里的时候大约是下午4时25分。现场采访的甘肃某电视台记者目击了击毙的全过程。这名女记者说:“当时现场特别安静,我就在击毙现场的30米处,也许是他们声音小的缘故,根本就没有听到喊话。整个击毙的过程不超过5秒,我连开机拍摄都来不及。”

张凤林的一位邻居说:“下午的时候突然听到有人喊:‘请接受检查,我们是兰州市公安局。’接着就看到一个走路缓慢的老人向西行走,手里拎着一个黑包,拄着拐杖,距离喊话最多30秒钟,第一声枪声响起。老人听到喊话后,皱着眉头半转过身,在找喊话人,可是间隔不过四五秒钟,第二、三声枪响,老人被击中倒地。”

纠纷起源

28万元货款7年要不回

姜云春,1940年5月11日出生(今年64岁),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王家沟村人(户口所在地)。1993年4月与妻子李粉莲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西安北郊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团结村二组。

“他是较早进入陕西图书市场的风云人物,过去老姜的身价在一二百万。这两年生意做得不太顺利,但经济上应该没有多少困难。”姜云春的同行吴长安这样评价姜云春。

据了解,姜云春从1980年开始一直从事图书资料的编辑与营销工作。1996年1月,他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编写了《陕西公民实用手册》,并担任副主编,该书由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布赫题写书名,由三秦出版社出版,共发行达1万册。由于姜云春编写该书,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一度还专门给了姜云春一间办公室。直到出事前,姜云春身上还带着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出入证。

因为这个出入证,兰州警方在击毙姜云春后关于他的身份传出很多版本,说姜云春在陕西某省级机关工作。甘肃当地的媒体有报道称:“早在七八年前,姜某就挪用了单位的钱借给了张凤林,据说数目大概有30多万。如今姜某要退休,单位追讨这笔钱,于是姜某多次从陕西来到兰州找张凤林要债。”

姜云春和张凤林的债务纠纷源于一次商业合作。1997年,姜云春出资10余万元和西安书商界另外两位朋友吴长安、张天有合伙在太白文艺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唱祖国》卡片,供中小学实施爱国主义教育选用,该卡片一共印刷60万张。姜云春通过熟人介绍,给甘肃省文联文化社的张凤林发去货32万张。

姜云春的合作伙伴吴长安掏出他们给张凤林的发货单和双方签订的合同说,这份合同规定,每张卡片收取张凤林0.9元(卡片定价2元),32万张共计是28.8万元。合同还特别规定不得退货,张凤林的还款日期是1998年9月底交付全款的三分之二,年底全部还清,违约后每天付5%的滞纳金。

姜云春被兰州警方击毙后,张凤林在接受当地记者采访谈到双方的债务纠纷时说:“1997年的秋天,通过朋友,听说姜云春要印刷给在校学生使用的歌曲卡片,我和甘肃某学会陈会长负责联系销售渠道。但后来货发到后,陈会长却神秘失踪了,至今无法联系。由此,姜云春觉得是我骗了他,让他血本无归。”

而据吴长安调查了解,张凤林卖卡片没多赚钱是真的,但他还是把卡片推销出去了,也收回了部分钱。但张凤林收回货款后没有及时给供货方还款,而是拿这些钱买了现在住的文联的家属房。

吴长安介绍说,姜云春按合同给张凤林发货后,曾多次到兰州要钱,但是一无所获。1998年3月,他和姜云春、姜云春的妻子李粉莲及张天有一起到兰州铁下心来准备要账,在兰州的金城宾馆一共住了半个月,结果只要到手5000元,除过差旅费外,每人分了680元。此后5年内,姜云春几乎每年都到兰州上门讨债,但一分钱也没有要回来。

“击毙”事件发生后,欠债人张凤林接受过当地媒体的一次采访,称姜被警方击毙后,他“压力很大”。此后张凤林神秘失踪。

11月3日,正在北京为父“鸣冤”的姜伟告诉记者,等这件事处理完了,他还要拿合同起诉张凤林,要求追究张凤林“误告”的责任,同时追回欠款。

专家观点

警方应考虑“人质”可能报谎警

10月9日,本报组织的“兰州警方击毙西安讨债人”事件研讨会上,几乎所有与会的法律界人士都对兰州警方击毙姜云春的行为提出质疑,认为涉嫌滥用职权。

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贾宇认为———

站在当时警方的立场上,在那样一种特殊情况下,警察无非会有两种判断:一种情况是姜云春身上真有炸药,且随时可能引爆;另一种情况是姜云春仅仅是用所谓的“炸药”来威胁对方。

如果把问题往最坏处想———姜云春身上真有炸药且随时可能引爆———那么当他在503室时这个危险还是存在的,此时如果警察通过喊话、谈判等一系列手段无效后,采取措施是必要的。姜云春拿到钱走出503室后,表明他已经放弃了威胁,有了回旋的余地。而兰州警方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把他击毙的,这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正当防卫的大前提必须是有实实在在的不法侵害存在,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姜云春被击毙时不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如果有也应该在503室,当他离开503室后不法侵害也已经过去了)。如果我们善意地推测,兰州警方做出的是“假想防卫”。

那么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怎样来判断行为人(即所谓防卫人)的责任呢?首先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包括间接故意)造成他人死亡,如果是这种情况则涉嫌构成故意犯罪;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但存在过失,造成人员死亡,这种情况属于过失犯罪;第三种情况是防卫人既无故意也无明显过失,但确实造成了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这样的事件属意外事件,对受害人是不幸事件,对行为人来说也是不幸事件,就按意外事件处理,造成的损害只能通过民事的方式来赔偿。

就本案而言,现在必须查明开枪击毙姜云春时的情况,是狙击手擅自开枪,还是指挥者下令开枪,或是事前安排好了开枪的时机?如果媒体披露的消息基本是事实的话,兰州警方最起码涉嫌过失犯罪,具体说是涉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长期致力于公安法学研究的西安市公安局民警龚晓亚说———

公众不能苛求警方当时就断定姜云春是否携带有炸药,因为当时是无法断定的。但是,警方当时起码应该断定姜云春是否真的有以“引爆炸药”相威胁的言行。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也是判断兰州警方开枪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

兰州警方既然用电话和所谓“人质”张凤林联系过多次,那么也完全可以和所谓的“劫持人质者”姜云春电话交谈,问明原委和要求,以确定债主姜云春是否确有“恐吓爆炸”威胁欠债人的语言。若有威胁言行,可亮明警方态度,告知其威胁行为的后果。这样,就可探清虚实,避免“人质”借警方之手赶走讨债人而报谎警现象的发生。

 心理根源

击毙歹徒警察会有“成就感”?

“假如从姜云春身上发现了炸药,现场指挥的公安局领导很可能还会立功。”兰州市公安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出于职业习惯,警察在击毙犯罪嫌疑人时会有一种成就感,如果击毙的是真正的绑匪,那么指挥者和狙击手都会成为英雄。”这位民警一语道破了“击毙”事件时有发生的一个方面的原因。

回过头来看,兰州警方在击毙姜云春向媒体发布消息时,依然是以一种英雄口吻出现的———“埋伏在四周的狙击手果断扣动扳机将其击毙。”

好一个“果断扣动扳机”!

实际上,姜云春讨债被兰州警方击毙不是一个孤立事件。仅2004年,国内因绑架人质、危害公共安全被当场击毙的案件就发生过数起,但成功的并不多。

2004年7月2日,银川市警方在解救人质时,贸然开枪,结果将人质打死,而绑匪仅受轻伤。

被警方开枪致死的人质系银川某饭店的老板张先生的妻子。当天,一个与张太太半生不熟的家乡人来到张家要“借”一笔数目不小的款。看到来者不善,张太太暗示司机报警。警方接案后迅速出警,将张太太和那位男子所在房间包围。那位男子一看警方出面,迅速从兜里掏出刀子,顶着张太太的脖子要求民警走开。此时银川警方选择了开枪击毙绑匪的办法。结果一声枪响,倒地的却是张太太。

2004年7月7日,吉林省长春市一歹徒当街将一名驾驶红色“宝来”轿车的青年女子劫持于车内勒索钱财。3小时后警方当场击毙绑匪,但人质身中7刀,颈动脉和气管被歹徒割断,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长春人质死亡后,公众批评警方该出手时不出手,贻误了战机,才导致人质死亡。中国特警学院搏击教研室主任杜振高曾经指出:“既然决定开枪了,那就要提前打,不要僵持到最后了你再开枪,那已经晚了。”

一方面,绑架劫持人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越来越多了;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像长春这样贻误战机的事件,公安机关就要面对强大的公众压力,甚至承担失职风险。兰州警方将姜云春当场击毙,与这样的背景难以分开。

正由于现场指挥是甘肃省公安厅副厅长兼兰州市公安局局长,“击毙”事件发生后,兰州方面对于姜云春家属的控告和公众的质疑,一直保持着消极应付态度。无奈,家属只好向公安部告状。据了解,公安部目前已经受理了姜伟的举报,相信此事不久将会有个说法。

事件反思

关键时刻“攻心”还是“攻身”?

“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者善也。”早在两千多年前,《孙子兵法》中就有这样精辟的论述。可是从2004年发生的数起“击毙”事件看,不难发现,动辄用子弹解决人质事件,其实是很危险的。

“按照国际惯例,一般说来除非疑犯进行武装抗拒或威胁到他人生命,而采取其他较不激烈措施无法加以制止或逮捕时,不得使用武器。”西北政法学院张西安说,“这是对生命权的尊重。而对生命权的尊重必然推导出: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如果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必要时,必须按照法律的程序审判、定罪和执行。”

同样是处理人质事件,江苏镇江警方的做法就大不一样。

2004年8月31日,镇江市马厂街发生一起挟持人质案件,一男子沈某因和同胞兄弟争风吃醋,一怒之下持刀挟持了自己的弟媳。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相持3个小时后,3名便衣民警进入现场,一边劝说,一边接近沈某。在相距不到2米时,其中一位民警向沈某扔去一根烟,并让其冷静下来,但已有戒心的沈某迟迟不肯接烟。几分钟后,沈某一手仍持刀架在人质的脖子上,而另一只手从自己口袋里掏出一根烟。民警见状欲上前帮其点火,又遭到拒绝。此时,沈某稍稍弯腰,想掏出打火机,面对这一良机,在场民警果断出击,在打响了干粉灭火器的同时向沈某的面部撒面粉,就在沈某不知所措的一刹那,民警赶紧上前一起把沈某按倒在地,将其制服,并把人质安然无恙地救出现场。

这件事发生后,专家们发现在解救人质时,有时面粉比子弹更有效。

西安市公安局民警龚晓亚说:“当前,国内处理‘人质’事件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引入‘谈判专家’,兰州警方击毙姜云春事件表现得更为明显。实际上,歹徒劫持人质往往只是手段,其目的不一定是杀人。这时就需要‘谈判专家’通过‘攻心’来说服犯罪嫌疑人。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谈判还能赢得时间、平息现场紧张状态。”

龚晓亚认为,每一起暴力事件的情形不可能完全一样,警方的处置方法自然也就千差万别。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暴力事件的处置总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可循,总有一些基本原则应该坚持,比如和绑匪谈判、采用“攻心”的手段就非常有效。

无论兰州警方“击毙”事件最终怎么处理,姜云春本人是不可能死而复生了。令人欣慰的是,目前国内有关方面正在考虑用另外一种思路解决此类事件。最近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正在举办首期全国性反劫制暴战术谈判专业高级研修班。

反劫制暴战术谈判理论体系创始人高锋教授认为,我国培养的谈判高手立足于本土实战,具有近距离谈判、不轻易开枪击毙劫持者、和平解决等三大特点。

高锋教授特别强调,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开枪,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击毙劫持者,这是处置人质事件的两条重要原则。不管出于什么理由,一旦人质死亡,处置事件就意味着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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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华商报                                   【编辑:陈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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