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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缴供暖费遇三大难题 解决:供暖合同有待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9:28 新华网

  北京市试供暖前天开始,市民家里将逐渐暖和起来。作为物业公司副经理的张连荣,也开始面对一年一度最头疼的问题——收供暖费。收供暖费不仅让供热方与用户之间关系紧张,而且如何解决也成了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难题。

  据悉,北京市法院系统受理的供热合同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问题收供暖费 遇三难题

  上门收费难

  经常被拒门外,有人还要砍价

  北京亿方物业公司二分公司副经理张连荣做物业管理工作已有十多年了,近几年最头疼的事还是收供暖费的工作。

  张连荣说,要是在前几年,只要打个电话,对方就很主动地把供暖费送上门来,但现在可不行了,收费员每次要亲自上门收取,也不见得能收到钱来。

  有一次,收费员去某单位收费,没想到对方在门口早就立了个牌子:“收供暖费的拒绝入内。”张连荣说:“人家明摆着,别来收,收也没有。有的人还跟你砍价,砍不成,你走人,要不就缴一部分。”

  停止供暖难

  一家停暖会影响到整栋楼供暖

  收不上供暖费,又不能给欠费用户停暖,供暖单位颇感无奈和尴尬。

  按照现在供暖管道设置,只要一家停暖,就会影响到整栋楼的供暖。所以供暖单位不敢给欠供暖费的用户停暖,有些人拖欠了六七年还不缴,但暖气却没有停过。

  不能给欠供暖费的用户停止供暖,相应地就要由供暖单位来承担这些费用了。“我们每年供暖费收缴率是80%,这在同行中还算是高的,许多单位连60%都达不到。用户不缴钱,我们就要承担损失。供暖单位要买气买水电,还有一部分热力供暖的,用户不能百分之百地给我们缴费,而对方却要求我们百分之百地支付。这样就导致入不敷出,负债经营。”

  不打官司难

  打官司解决欠费问题见效最快

  张连荣说,以前他们没有想到过用法律的方法来解决欠费问题。后来,在收取北京牡丹电视机厂的供暖费时,对方一直以经营不善为由不缴供暖费。张连荣就试着委托律师将电视机厂起诉到法院,那一年牡丹厂虽然困难,但还是缴了供暖费。尝到甜头以后,张连荣所在的物业公司每年都会将二十多家采暖单位诉上法庭。今年他们又将二十多家不缴供暖费的单位名单交给了律师。“其实,有时我们起诉只是想吓吓对方,许多案子根本就不用开庭,有时只要发过去律师函就能解决。”张连荣说。

  从2001年开始,北京市法院系统开始受理供热合同纠纷案件,司法手段成为调整这一矛盾的手段之一。海淀法院民四庭审判长赵晨说,4年来追索供暖费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海淀法院2001年受理供热合同纠纷案件102件,2002年为372件,2003年277件,2004年到10月1日止此类案件已经上升到523件,诉讼争议标的总额近1000万元。症结欠供暖费有三原因

  供暖质量不保

  供热方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时为用户供暖,并保证一定的温度,是导致供暖费拖欠的主要原因。六建公司老史认为,如果在大冷天,家里温度达不到16℃以上,半夜出现停暖现象,老百姓有一两次挨冻的经历,谁也不愿意按时按点缴钱。

  人员流动太大

  人员流动大是供暖费难以收取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张连荣说,但现在人员流动大,许多个人已离开了原单位,这样收供暖费时,原产权单位就说:“他人早已不在单位了,我们搭了一个房子,还要替他交供暖费吗?”而个人也以已不住在这里或者以应当由单位缴等理由拒绝缴纳。

  视为政府福利

  供暖费收取难,还有一个原因是长期的福利制“惯”的。张连荣说,有相当一部分人将供暖费视为政府的福利,特别是退休、下岗职工就认为免费采暖是他们所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另外,还有一种心态就是仿效,看到今年有人不缴费照样用暖气,明年就有人跟着仿效。(记者赵中鹏)

  解决方案

  供暖合同有待完善

  法院不认滞纳金条款

  供暖纠纷纳入司法,但如何解决好这些纠纷呢?海淀法院法官赵晨说,现在纠纷的问题多出现在双方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一有诉讼,提供给法院的供暖合同却大多不合格。这些供暖合同有待进一步改进。供暖双方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原来靠行政命令订立的协议重新协商,或者解除、变更。

  比如,大多数旧供暖合同根据有关政策,都订立了滞纳金条款,约定采暖方若延迟支付供暖费的,则必须按每日1%支付滞纳金,这项本来希望通过高额滞纳金来减少供暖费拖欠问题的条款事实上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因为民事法律中没有滞纳金的概念,如果将滞纳金视为违约金的话,该约定数额太高,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保护。

  补充约定终止条款

  另外,针对当前人员流动大而造成的供暖费收取难的问题,法院建议采暖方和供暖方将用户的情况进行摸底,及时协商或者解除合同,或者在合同中补充约定“当本单位职工离职则本合同终止”的条款。因为当采暖个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调出甚至死亡时,供暖方与单位疏于解除合同,法院就要判决单位为这位早已不是自己单位的职工支付供暖费。

  改变“一锅烩”式供暖

  对于供暖方、采暖方还是法院而言,供暖费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个历史问题。张连荣说,目前有些地区实行了分户供暖、分户计量,但是这种方式在本市实行起来很难,要经过大规模地改造。但依据供暖商品化、货币化的改革方向,这种“一锅烩”的供暖方式迫切需要改观。(记者赵中鹏)(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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