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丢还付养路费申请复议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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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9:28 南方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张斌)失主该不该为赃车续缴养路费?昨日,车被盗近3年却收到36800元养路费单,从而被迫续缴1400元养路费的市民丘女士接到行政复议裁定书,市公路管理局维持越秀区公路规费征稽所的原收费决定,并称当事人如不服该复议结果,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按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昨日是复议最后期限,丘女士当日收到了裁定结果:市公路管理局维持越秀区公路规费征稽所的原收费决定,并称当事人如不服该复议结果,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昨日,与丘女士遭遇同样事件而不服的凌先生对本报记者说,他为此事已打了两场官司,他的起诉和上诉均被驳回。上月15日,他也向市公路管理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凌先生表示,如市公路管理局同样驳回其申请,他将打第三场官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