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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亡尸体放医院被错误火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9:29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深圳讯(记者李少华) 黄某的丈夫因病而亡,尸体放置于医院太平间。当黄某再次来取尸体时,却找不到丈夫的尸体。医院称已错将其丈夫当作无人认领尸体火化了。黄某认为医院有过失或牟取不义之财嫌疑,遂诉至一审法院。双方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服,同时上诉至深圳市中院。昨日此案二审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火化时找不到尸体

  据原告诉称,姚君是他的丈夫,2003年5月17日在深圳某电子公司上夜班时患病,到某医院就医,5月20日早上死去。但在6月20日,原告黄某同亲属到医院办理尸体火化时,医院声称尸体不见了,黄某就此事多次找医院交涉,医院说可能是火化错了,医院愿意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等3000元,拒绝赔偿精神损失费。

  但黄某认为医院可能存在因失职或医疗事故,为了掩盖真相,故意丢失原告亲属的尸体。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亲属尸体在被告处丢失造成原告的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医院:错以他人名字火化

  被告某医院答辩称,本案姚君因病医治无效在被告处死亡,办理了死亡登记并将尸体送往太平间,至此医疗服务合同以保障姚君生命健康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因其死亡而依法终止。姚君的尸体错以“罗小练”的名义火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某医院之间形成了姚君遗体的保管合同关系,但双方并未约定遗体保管的具体期限。在对姚君遗体的具体处理过程中,在原告留有姓名、电话和姚君生前工作单位的情况下,被告未履行通知原告的义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姚君的遗体当作无名尸体或无主尸体进行处理,并且将姚君的名字误作“罗小练”。

  鉴此,法院根据本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被告某医院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上诉:是过失或另有原因

  双方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服,同时上诉至中院。黄某坚持认为,医院存在过失或牟取不义之财的嫌疑,也可能是医院为了掩盖医疗事故故意而为,一审应该查清楚。某医院承认医院的过失,但否认存在为牟利或掩盖真相故意错误火化问题,并表示愿意赔付对方5000元。(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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