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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打对折 霸王合同吃掉学生一半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10:11 新华网

  “十一”黄金周,大学生小张想利用假期打工挣点学费,不料却与用工者签了使了障眼法的“霸王合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就在记者采访此事件过程中,用工者又要求与讨要工资的学生们补签了一份合同,并称“这回合同没毛病了,看记者还怎么曝光?”

  小张:打了对折的工资

  “十一”期间,辽宁大学四年级女生小张给某彩电当临时促销员。上岗前,她与用人单位签了一份合同,合同上写明:“每天工资30元”。合同最后还有一句话: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合同签完,仅有的一份还被公司收回。

  小张觉得心里没底,追问负责人,“工作时间是下午3点到晚上8点,算一天不?”对方回答:“就按一天算,这么大的公司还能骗你们?”从9月28日到10月2日,小张当了四天促销员。

  11月4日,小张去领工资时,工资竟从每天30元降到每天15元。小张等人找到公司负责人理论,对方却拿着合同说:“干一天工资30元,是从早8点到晚8点。你们的工作时间只有半天,工资当然打对折。”小张等40多人想反驳,无奈“最终解释权归人家所有”。

  律师:“打折”无效

  11月5日,记者与该公司负责人核实情况,得到的回答与小张反映的一致。当记者问及是否与促销人员讲清了工作时间与工资标准时,该负责人却闪烁其词。

  辽宁德冠律师事务所的孙兵律师向记者介绍,在劳务合同中,出现“最终解释权”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双方意见一致。在这份合同中,当用人单位只能给劳务者安排半天工作时,应该按合同约定的“一天”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改合同防曝光

  11月6日,就在记者采写此事过程中,小张打来电话说,公司要给每个促销员补发克扣的工资。领工资时,该公司还和每人重新补签了一份合同,合同上对工资的标准规定得明确清晰。一位公司负责人还说:“这回合同没毛病了,看他们还怎么曝光!”

  事件以黑色幽默似的结局告终。给在此间经历了期待、愤怒、惊喜的小张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记者 朱峰 田春玲)(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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