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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对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做出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10:30 新华网

  记者昨天从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继日前吉林省决定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后,吉林省结合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试点期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做出界定。

  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夫妻双方及丧偶现无配偶者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享受奖励扶助待遇:(一)为农业户口,有承包责任田,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行为。(三)现存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特殊情况的确认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应当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现为农业户口的农、林、牧、副、渔场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有承包责任田(山林、牧场、水面等),没有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2.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夫妻双方仍为农业户口,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3.聘用、合同干部、工人仍为农业户口,没有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4.无子女的,与符合奖励扶助基本条件一方结婚,有生育条件而未生育的。5.夫妻生育的子女(含子女死亡)与合法收养的子女合计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四种情况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2.单身(未婚、离异、丧偶者)收养子女的。3.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当事人。4.1988年7月31日《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

  六种情况的具体界定

  (一)符合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为后死亡的,该死亡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二)送养的子女与现存的子女合并计算。(三)再婚夫妻(包括2001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稳定婚姻关系,属于事实婚姻的)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合并计算。(四)1988年7月31日以后早育的和1974年4月28日以后未达到间隔规定生育的,推迟一年发放奖励扶助金。(五)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分别在本人户籍地申报。(六)年龄计算以本人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为依据。2004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四种政策法规的具体释义

  (一)1974年4月27日以前生育子女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以1974年4月28日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作好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吉革发[1974]39号)的规定为依据,确定为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二)1974年4月28日以后的生育行为(数量、间隔、生育年龄)是否符合规定,以各个时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予以确认。(三)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视为合法收养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未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的,视为违法收养子女。(四)从外省(区、市)迁入我省的,以生育子女时所在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定生育。(记者李晓静)(来源: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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