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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治疗单,在尸体未凉时(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11:03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伪造治疗单,在尸体未凉时(组图)
伪造治疗单,在尸体未凉时(组图)
  母子情深。周琼与爱子张人天。 活泼可爱的张人天,成了亲人心头永远的痛。(本版照片系周琼提供)

  本报记者 周智颖 实习生 李娟 刘祥

  人刚死,尸未凉,死者亲属还在昏厥中,医生就已撕毁原始治疗单,伪造好了假治疗单,院方就已统一口径捂盖子———在医患双方这场力量对比悬殊的较量中,还能剩下多少公正?

  “如果我不是医院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知道我儿子死后院方会如此明目张胆地掩盖事故真相。”死者母亲周琼一再强调。

  “每当黄昏独处时,我仿佛都能听到儿子拉小提琴的声音,他总是在这个时候拉琴。”尽管儿子张人天已死了一年多,周琼在谈起他时仍是嘴一动眼就红。尤其让她难以接受的是,明明是医护人员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打错药致人死亡,很显然是一起医疗责任事故,但因为院方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儿子的死至今没有一个说法,相关责任人也没得到应有的处罚。

  皮试阳性未标明 口头医嘱埋隐患

  7岁的张人天是怀化市迎丰路小学学生,个高,结实,头发有点卷,是个人见人爱的孩子。2003年8月29日上午11时,他因吃了冰箱内的葡萄引起腹痛、腹泻,由母亲周琼和外婆带到怀化市委市政府机关医院就诊。周琼当时是这家医院办公室主任。该院业务副院长明建中诊断,考虑为急性胃肠炎,开出治疗单,以“先锋必”等药品静滴一天。

  护士曾西红对张人天实施“先锋必”皮试后,确认为阳性,并报告明建中。明到患儿处查看,证实了皮试阳性的结果,确认不能打“先锋必”,于是口头医嘱护士改为“菌必治”滴注。随后,护士曾西红按明建中的口头医嘱为患儿进行注射。

  按医疗操作规程,护士在做皮试后,应将皮试结果以醒目标志注明,以示重视,但当班护士曾西红并没有按规程在治疗单上加盖“先锋必”皮试呈阳性的印章。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口头医嘱在一般情况下不予以执行,“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当时并非抢救,张人天也不是急危患者,明建中医生不应口头医嘱,而且一直未进行补记。

  正是医护人员这两项违规操作,将张人天推向死亡。

  环环疏漏打错药 痊愈患儿突死亡

  8月29日输入“菌必治”后,张人天已基本痊愈。根据明建中医生的交待,还需巩固治疗一天。8月30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张人天在外公的陪同下,蹦蹦跳跳来到机关医院继续治疗。

  见张人天来了,明建中医生口头医嘱:张人天,照昨天的打,第二瓶和第三瓶不打。对昨天的事情一概不知的当班护士刘春华用笔在昨天的治疗单上划掉第二瓶和第三瓶,按治疗单配好了第一瓶———生理盐水100ml加“先锋必”2g,在药瓶上写上了“张人天”的名字,但没写药名。

  依医疗操作规程,配药护士应在药瓶上同时注明药名和患者姓名,以备“三查七对”。刘春华护士的疏漏,使用药错误失去了最后被发现的可能。

  药配好后,刘春华交由曾西红护士去给张人天注射。曾西红未能注射成功,改由刘春华注射,成功了。当刘春华注射完正在调整液体速度,还未离开病房时,张人天就出现了全身皮肤发红、剧烈腹痛、浑身出汗、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烦躁不安、呻吟不止等症状。在场人员马上报告明建中医生。明建中赶来后,考虑为“先锋必”过敏性休克,立即进行静脉推注地塞米松10mg,肌肉注射肾上腺素1mg,吸氧,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并向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求救。第一人民医院专家组随即赶到施救。9时许,张人天经抢救无效死亡。

  病人尸体未凉时 撕毁原始治疗单

  曾西红护士告诉记者,张人天一死,机关医院王定龙院长马上把明建中医生、刘春华护士和她叫到医生办公室关上门。弄清事实后,明建中立即把原始治疗单撕毁,又重开了一张内容为“菌必治”的治疗单。紧接着,医院开会分析张人天死亡原因。

  与此同时,突然痛失爱子的周琼仍处在昏迷中。开会约半小时后,周琼与会。院方告诉张人天的家人:张人天是因为连续两天输用“菌必治”引起不良反应导致死亡,医院将赔偿10至20万元。

  周琼的姐姐和弟弟均在怀化市法院工作,张人天死亡当天,他们就提醒周琼赶快把孩子当时的病历卡、用药处方和输的药品保存下来备查。但等周琼稍微恢复神志去找这些证据时,输液用的药品被护士扔掉了,原始治疗单也找不到了。

  对儿子死亡存疑的周琼利用自己是机关医院办公室主任的便利,拿到了当天医院死因分析会议的记录,明白了儿子的死亡真相。令她气愤的是,事后院方力图隐瞒真相以推卸责任。

  分析会上定“盘子”统一口径瞒真相

  张人天死亡原因分析会记录

  2003.8.309:30

  地点:四楼会议室

  人员:王定龙、明建中、朱燕玲(记录人,该院副院长)、刘春华、曾西红

  王院长:

  宣布:(1)张人天于9时心跳呼吸(停止)死亡。(2)已经全力以赴抢救,市一医院也来了。不该讲的不要讲。

  (3)仔细分析原因,然后再向领导汇报。

  (4)下午开个会再向领导汇报,卫生局先不要讲,待向领导汇报后再说。

  医院原则内紧外松。我院还未出现过类似事情,该我们承担的要承担,张人天这个事情是我们本院的,目前主要是做好家属工作。对外的说法就是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明院长:

  张人天是我看的,腹痛、腹泻,考虑胃肠炎,不能排除胰腺炎。我用的药(是)菌必治、丁胺加糖盐注射加K(钾),当时先锋必皮试是阳性就未用。(结果)今天早上(还是)输了先锋必,(原因是)治疗单上阳性结果还没打上去,未改输液单。先锋必这么严重的反应还是少见。

  刘春华:今天哪些药要打,哪些不要打,只听明院长讲654-2(一种解痉止痛的常规药)不要打了。

  王院长:

  周琼此事出在谁身上都不能接受,既成事实,就要把它处理好。昨天诊断是急性肠胃炎,由于医护协调不当错打了针,死于过敏。出了这个问题,我也要负主要责任。

  (1)过敏休克死亡。

  (2)要赔款10-20万(元)。

  我们要统一口径,第一天、第二天都是注射的菌必治。你要通情达理,(这样说)我希望你能理解。

  管理部门调查过 医生护士道实情

  2003年9月1日,周琼找到曾西红护士,要求她写了一份“8月30日张人天死亡经过”的材料。随后,医院负责人迅速找到曾西红,要她“无论采取什么办法”都要从周琼手中要把材料原件拿回。但直到现在,材料原件仍在周琼手中。

  周琼要求怀化市卫生局对张人天死亡事故进行彻底调查,卫生局责成机关医院的管理部门怀化市机关事务处进行调查,机关事务处于2003年9月2日召集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怀化市市委机关事务处调查笔录

  就当天的有关事实真相,明建中作以下陈述:

  (一)2003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张人天在医院死亡后(死亡原因有材料),医院院长王定龙喊明建中改掉张人天在医院的原始处方。明建中则销毁了张人天的原始处方。

  (二)事情发生后,8月30日医院立即召开了由院长王定龙亲自主持的碰头会,会议内容只有一个,王定龙要到会的所有人统一口径。口径内容是:张人天昨天(8月29日)用的药是菌必治。今天(8月30日)用的也是菌必治。碰头会参加人员:王定龙、明建中、朱燕玲、周琼、曾西红、刘春华。

  (三)明建中在2003年8月30日销毁张人天用药的原始处方后,感到事情重大,因此把曾西红、刘春华喊到自己办公室,(按照)撕毁的处方又重新写了一张“原处方”(原处方已被毁,无法找到)。

  这份调查笔录上有明建中的签名:“以上记录属实,是本人说的。明建中”

  院方不提供材料 事故鉴定被搁浅

  2003年9月11日,周琼拿到了院方主动给予的20万元精神赔偿。不久,王定龙、明建中被免去了院长和副院长职务

  2003年年底,机关医院被并入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

  出事后,为了给儿子的死讨一个明确的说法,周琼一直要求对此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几经努力,直到2004年5月8日,申请才被怀化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受理。

  不料2004年6月16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书面告知怀化市卫生局:“因院方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现中止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这样搁浅了。周琼说,他们知道在法院打官司时,被告缺席照样判决,没想到在医疗事故中,患者方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个最低要求都这么难达到。如事故发生后院方拒不提供材料就可逃避鉴定,从而逃避责任,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太苍白无力了!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在“张人天事件”中,当事医院却并没因其未提供材料导致鉴定不能进行而承担任何责任。

  医疗责任事故当事人

  可能负刑事责任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给病人造成伤、残、死等严重后果;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诊疗、护理中失误,导致病人伤、残、死等严重后果。

  医疗事故被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即为司法部门提供了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离岗、失职、贻误治疗、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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