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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名与人签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11:19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读者声音长沙刘先生11月8日反映:他与长沙某中学一王姓退休老师签订协议,共同开办培训班。不久,对方无故拒绝继续履行协议。经查,该合伙人与他签协议时用的竟然是假名。

  记者行动记者调查得知,去年,刘先生与自称是长沙某高校附中退休教师的“王雅”签约合伙开办培训班,约定由王负责培训班的教学事宜。然而,该协议生效不久,王便不再履行协议。无奈之下,刘先生与王原所在学校联系,得知该校没有名叫王雅的退休教师,但一位叫王伏莲的退休教师与王雅的情况很相似。通过查实,刘确认“王雅”就是王伏莲。

  记者多次拨通王的手机和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发现,该校工会提供的王伏莲家里的座机号码与“王雅”所留办公室电话完全相同。

  由于王在签协议时用的是假名,面对王的违约,刘先生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在签定协议时,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把自己的真实情况告诉对方,包括真实的姓名。以假名与别人签协议的一方,如果在履约过程中违约,同样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刘先生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确定与之签合同的“王雅”与现在的王伏莲是否属于同一个人,如果得到确认,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记者陈月红实习生 贾海昆 采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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