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法律禁不住烟草广告“擦边球”?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20:01 人民网 |
斯雄 人类对于烟草,真是爱恨兼有。 笔者作为烟民,听到说香烟好话,不附和;闻见讲香烟害处,不反驳。但对烟草广告始终持否定态度,完全是由衷的,并不仅仅因为法律对此有禁令。近闻“鹤舞白沙我心飞翔”广告语因涉嫌违法发布烟草广告,被北京市工商局责令停播。笔者举双手赞成。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该规定第三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第四条更明示:“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很显然,“鹤舞白沙我心飞翔”正是经过精心包装的、变相的烟草广告,叫停完全应该。 不过由此引发的问题,既多且复杂。比如,众所周知,类似“鹤舞白沙”这样的变相烟草广告,人们随口可以举出一大串,不仅有国内的,还有国外的,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得一视同仁;不仅如此,叫停的不应该仅仅是发布在媒体上的,还有公共场所的,甚至还应该包括该规定第八条所指“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这样一来,禁止烟草广告的工程,可就大矣。 每当看到高速公路沿线的那些赫然醒目的变相烟草广告,总觉得纳闷:明明是明令禁止的东西,怎么堂而皇之地到处都是?研读《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之后,才“豁然开朗”。原来,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以笔者的理解,这一条的实质是给这类广告开了口子,即有些“媒介或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经批准就可以。这样的口子该不该开?这样的广告该不该禁?如今是到了该理论理论的时候了。 有意思的是,在严令禁止烟草广告的同时,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颁布了《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为推进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逐步减少和消除烟草广告对社会公众的误导和影响,保护和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在县以上建制市继续开展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该办法还声称,“符合《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条件及监测指标》的申报城市,由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称号。每年在全国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一次,以示表彰”。对明令禁止却又明目张胆的违规行为,竟以“表彰”的形式“劝”其向善,这种猫逗老鼠的游戏,居然出自政府部门,着实有些滑稽。 让内地很多人眼红的是,大量烟草企业的广告似滚滚洪流,汇集到凤凰卫视的腰包。据说,凤凰卫视在短时间实现赢利的主要原因就是其广告收入的大量增加,平均增速每年达到60%,而大量包括内地烟草企业在内的广告客户加入是一个重要因素。一篇标题为《烟草广告缘何香熏凤凰卫视?》的文章对此还津津乐道。事实上,在香港,烟草广告是严格禁止的,包括变相的也不行。笔者曾在香港生活多年,从未在香港本地的电视台、电台和报刊上见过这类广告。凤凰卫视在香港经常被称作“自称是香港电视台的凤凰卫视”,香港本地人收看的并不多。它所播的那些与烟草有关的广告,其实不值得眼红,因为有违规嫌疑,在法治社会里,一旦追究起来,就绝不是简单叫停的问题了。 细心的人应该还记得,去年11月,中国已经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成为该国际性公约的第77个缔约国。《公约》一旦生效,按照《公约》的要求,中国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赞助和促销活动,并将采取其他严厉的反吸烟措施。到那时,烟草企业再想打“擦边球”,即使机关算尽,也会是徒劳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