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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陆德明的“过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23:51 红网

  11月8日,事主陆德明主动给《华商报》发来书面声明。陆德明在声明中表示愿意承认错误,但指出当时是出于同情女方才犯错误,而且事后还受到了女方的敲诈,陆德明感谢事发后家属和亲友对他的原谅,陆德明对复旦校方的处分不服,认为没有证据。(见《齐鲁晚报》11月9日报道)

  自从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陆德明因嫖娼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很多人对陆德明这种有违道德的做法表示谴责,同时也有不少的人对陆德明表示了同情和理解。笔者以为,对陆德明给予一定的处分是应该的,但不可矫枉过正,如果采取“一棍子把人打死”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对本人的挽救,同时对我国学术界来讲也是个损失。陆德明在经济研究领域成绩斐然,他对经济研究的成果深得人们的敬重和推崇,我们还是应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陆德明进行教育和挽救,不应该把他置于死地。

  教授嫖娼固然不对,但既然本人承认了错误,并有了悔过改正的表现,就应该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谁也不能保证一辈子不犯错误,本人已经意识到错误的严重性,社会就应该对他进行宽容,不能再揪住不放。据悉,事发后,公安部门已对陆德明进行了治安处罚,并罚了款,既然如此,就不应再抓住不放。现实生活中因嫖娼“犯事”的比比皆是,很多人都是被抓后罚一些款便放人,如果仅仅因为陆德明是个教授而就对他格外严厉,这样做是有失公允的。教授也是人,也是一个基本的公民,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别人应该享受到的权利,陆德明也应该享受到。否则就有失社会的公平。

  诚然,作为一个知名大学的教授,理应以良好的道德示人,事发后学校对其进行一定的纪律处分也是应该的,但应有个限度,不能抓其一点,不及其余,对他进行全盘否定,这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应有的准则。另一方面讲,从爱护人才的角度上考虑,也应该给陆德明一个机会,应该让他继续从事经济学研究,不能从此让他“靠边站”。

  挽救教育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这个原则同样适合于因道德失守而陷入尴尬的陆德明教授,仅仅因为陆德明是经济学院的教授,我们就对他进行苛求,这样做不符合人道精神。当然,在下并无怂恿如陆德明教授之类的人去继续干些违法乱纪的事情,而是旨在告诉人们:要理性看待这件事,不能无限上纲上线,陆德明工作的权力不应该被剥夺,无视他的工作权利,不是我们这个文明社会所应取的态度。

  或许,今后还会发生如陆德明这样的嫖娼案件,一个人只要不是“惯犯”,而是偶尔“失足”,社会就应该给“出路”,“一棍子把人打死”不符合我们党的挽救教育方针,陆德明请求行政复议,这是他的个人权利,这种个人权利必须得到基本的尊重。(稿源:红网)(作者:李红军)(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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