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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被炒案原告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8:39 南方日报

  工会委员被炒案原告胜诉

  叶小姐表示:用《工会法》维权理直气壮

  “这是我运用《工会法》维权的一个小小的胜利。”昨天的庭审结束之后,叶小姐对记者说。

  员工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这是符合《劳动法》的;可是,如果是工会委员,任职期内被解雇,这就不是对不对的问题,而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工会委员在任期内被解约,经调解无效后走上法庭,这在深圳还是首例。而工会委员拿起《工会法》的武器状告公司并胜诉,用市建设工会程主席的话来说,是“新工会法在深圳的一个胜利,是工会干部运用工会法维护自身权利的一次胜利。”

  工会委员任职期内被解雇

  本报在8月份曾对此事作过报道。申诉人叶小姐于去年7月8日任职于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事主管,劳动合同为期一年。今年4月份她又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委员,任期5年。按照《工会法》规定,她与公司的合同就自动延长到2009年4月。而公司却在此时单方面终止了劳动合同,理由是叶小姐在公司一年期间的工作评价不好,经常出现一些工作失误。

  在市总工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叶小姐将原公司告上深圳市劳动仲裁庭,要求该公司赔偿、退还有关款项共计11940元。

  调解不成诉诸《工会法》

  在双方经总工会调解期间,公司最终同意恢复叶小姐工会委员和人事主管的职务,但是叶小姐拒绝了:“公司虽然同意我留下继续工作,可是他们的态度很勉强,我回去工作也没有意思。”

  被告认为,公司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公司的工会是在改制前留下的,公司上下对《工会法》缺乏了解认识。只是认为叶小姐的本职工作没有做好,影响了公司,所以才决定辞退她。

  仲裁委员会认为,叶小姐被选举为工会组织委员之后,在履行工会职责期间应当受到《工会法》的保护。根据该法的规定,叶小姐的劳动期限应该自动延长到2009年4月。裁决结果:公司赔偿给叶小姐各种补偿金合约5000元,同时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市建设工会程主席告诉记者,一些公司和企业执行《工会法》的情况并不是太理想,职工的维权方面意识也不是很强,这次工会委员状告公司胜诉一案意义重大。“它让工会干部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更加理直气壮。希望更多的企业和公司能够给予职工创造更和谐的环境。”程主席说。

  叶小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但对裁决书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并不认同,认为合同是公司单方面解除的。于是,她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本报记者 洪奕宜

  编后

  2004年8月30日,北京市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的劳动合同,唐晓东以“公司违反《工会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二审终审,法院驳回了唐晓东的起诉。

  北京工会主席被罢免和深圳工会干部被解职的新闻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关注。而在这两起事件曝光之前,各地企业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事情已屡屡发生。企业与工会的冲突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其背后就是劳资关系对立的矛盾。

  工会建立一方面是为了协调劳资关系,作为工人权益维护者的工会经常不可避免地要站在老板的对立面,其成员也有可能成为资方“挑刺”的对象。皮将不存,毛之焉附。工会委员正当权益一旦受损,受到伤害的必定不仅仅是个人。深圳叶女士维权成功的事例对处于尴尬中的企业工会成员是一个极大的鼓舞。而运用《工会法》作为武器维权,在维护了工会委员个人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工会机构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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