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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干部在职期间被“炒鱿鱼”》一案裁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0:00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深圳讯 (记者刘畅)深圳市总工会昨天向媒体公布,深圳市首宗工会干部在职期间被“炒鱿鱼”案圆满解决。(本报《广东新闻》版8月28日曾有报道)。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两工会干部原所在单位分别支付申诉人叶剑飞经济补偿金、绩效工资、服装费共计6276.9元;撤销单位对申诉人李平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按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补发工资1.05万元和补办社会保险。

  被解职工会干部获补偿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申诉人叶剑飞于2003年7月8日入职中联公司任人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3年7月8日起至2004年7月7日止。2004年3月26日,叶剑飞被选举为工会组织委员。该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自被选举为工会组织委员后,其在履行工会职责的期间应受《工会法》的保护。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为此,叶剑飞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长至其在工会的任职期满,中联公司于今年7月6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妥。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中联公司应支付叶剑飞经济补偿金及其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4836.9元;同时,支付叶剑飞2004年6月绩效工资300元,退还服装费1140元。

  工会主席复职并补发工资

  而对于49岁的申诉人李平诉中联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李平于1999年3月23日入职中联公司任工会主席,从事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从2003年8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2003年8月,中联公司将李平的工资调整为3500元/月。今年,3月26日,李平被选举为工会组织委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工会法》规定,中联公司于今年7月19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妥。裁决中联公司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按李平原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补发李平2004年8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1.05万元;为李平补办2004年8月至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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