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试行)》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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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0:23 新华网 |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约束,致使大量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十分混乱,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试行)》,今后,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必须按规定及时上缴。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也上缴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七种情况: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国有控股企业按国有出资比例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国有参股、联营、合营企业分回的净利润;其他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投资收益,借款利息收入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企业破产、解散、撤销应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收益;按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省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应上缴的收益进行了严格的期限规定。 拒缴将追究违约责任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除责令限期上缴外,还要对出资人给予通报批评。对拒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企业负责人、企业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中违规执业,提供虚假审计、评估报告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评估业务。(记者胡占山)(来源:新文化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