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金井村两村民“讨要”被选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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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1:23 贵州都市报 |
两名“初步候选人”落选 11月3日,凯里市金井村第六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在讨论通过新一届村委会正式候选人名单时,潘子胜、左芝发两名“初步候选人”分别因为拖欠村集体资金3.4万余元和2.5万元而落选正式候选人名单。其中,潘子胜是“选委会”7名成员之一,在讨论他的正式候选人资格时,其余6名委员以5:1的表决结果反对他作为正式候选人。 潘子胜、左芝发分别是在10月26日至28日经村民投票被推选为候选人的,其中潘子胜以266票排在村委会副主任初步候选人第二位;左芝发则以83票排在村委会委员初步候选人第四位。 “讨要”被选举权,法院不受理 对于“选委会”作出的决定,潘子胜、左芝发不服。他们认为,“选委会”根据10月21日自己拟定的《任职条件》第六条“无贪污、挪用、拖欠集体资金”为由,不把他们列为正式候选人,违反了《宪法》有关规定以及《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的规定。他们想不明白:我们不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怎么能剥夺我们的被选举权呢? 11月5日,潘子胜、左芝发向凯里市法院起诉“选委会”,“讨要”被选举权,但8日下午,法院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他们应向有关部门反映。 律师:法院应该受理此案 11月9日上午,记者就此采访了黔东南州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岳科长。岳科长称,就他了解的情况,这个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先例。 他谈了自己的看法:一、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单位不能自行为公民设定这个权利。潘子胜、左芝发拖欠集体资金属于正常的经济纠纷,不应以此来剥夺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即使不予受理,也应下达裁定,并告知原告,如不服享有上诉的权利。 记者在黔东南州司法局采访时,该局一些法律工作者对此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也有人坚持认为,潘子胜、左芝发既然有拖欠集体资金的行为,就不应该具备候选人资格。 民政局:没有剥夺他们的被选举权 9日下午,凯里市民政局范副局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谈了他们对此事的看法。据介绍,就潘子胜、左芝发反映的问题,该局曾向上级请示,答复是“选委会”并不违法。范局长说:“‘选委会’没有剥夺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是根据《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候选人的提出应该符合‘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等的条件,以及金井村在选举前制定的《任职条件》有关‘无拖欠集体资金’的规定,在审查正式候选人资格时认为他们不适合作为正式候选人的。” 作者:石云华 罗茜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