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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私募基金迅速发展 委托理财沦为融资工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3:23 新华网

  消息人士说,最近一段时间,上海骗贷案明显增多。司法部门的调查发现,一些人从银行取得存款,再以委托理财的名义融资给他人炒股。

  在这一期间里,上海市高级法院将14起委托理财、账户托管之类的民事诉讼移交给公安部门,要求后者进行刑事司法调查,移交原因是涉及融资问题。

  委托理财化身为融资工具

  委托理财伴随着私募基金的大规模发展而兴起。在低迷的市场环境里,代客理财者显然难以给予委托人承诺的高回报。而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融资人与出资人之间订立的是口头协议,摆到桌面上的往往是国债托管合同之类的委托协议。这样极为隐蔽的协议,害苦了充当中间人的证券公司,甚至坑了证券登记公司一把。

  今年以来,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受理的这类诉讼各有几十起之多,最终,要么是证券公司主动和解,要么是证券公司败诉,结果都是这个实际上的中间人、监管者承担了赔偿责任(法院尚未正式审理状告证券登记公司的败诉,其结果现在还不得而知)。

  众所周知,国债回购是今年融资的主要模式。因为融资者身份的不同,其操作方式又可分两种方式,一种是证券营业部之外的人融资,出资人开设证券账户,购买国债,与证券营业部签定委托交易协议,融资人将出资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给证券营业部,取得操作出资人账户的便利,通过国债回购形式套出资金用于股市买卖。

  今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的银河证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原告)告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新区农信联社(被告)一案。由于银河证券营业部不能指明邗江新区农信联社与宝源公司存在委托关系,最终败诉。这类纠纷中的被告更多的是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结局大多与这起证券公司为原告的诉讼类似。

  正由于这样的原因,在一些证券公司的要求下,上海市高级法院才于9月底将14起此类纠纷移交给公安部门进行刑事调查。目前,调查还未结束,但可以肯定,出资人、融资人及其证券公司均有违规行为。

  另一种解决证券营业部直接出面融资,证券营业部与出资人签订国债托管协议,后者承诺将国债账户托管给前者,并约定在一年等固定的期限内不对账户内的国债进行交易,然后,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回报。正是这种操作方式,最终将证券登记公司牵入了纠纷之中。

  今年3月,上工股份与德恒证券签订国债托管合同。上工股份出资3000万元购买国债并交由德恒证券负责托管,合同期限为8个月。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商定,德恒证券保证向上工股份支付11%的年收益率。托管协议签署2个月后,德恒证券就将上工股份账户中的国债进行回购并用于质押。

  融资方式又出现新花样

  融资方式在违法违规与严厉打击以及风险防范的博弈中不断变化。最近,国债回购风险高发后,融资方式又有了新变化。

  上海交通投资集团的一起资产委托纠纷就反映出这样的变化。上海交通投资集团与证券公司分两次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标的涉及资金总额约5000万元。证券公司开出两张以交通投资集团为收款人的贷记凭证,开出银行是证券公司开设保证金账户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某分支机构。同时,证券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共同在一份承诺书上盖章,承诺书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今年初,证券公司发生经营危机,交通投资集团凭上述约定拟从该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划走约5000万元,银行在审核了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后予以发行。证券公司却将交通投资集团和中信实业银行起诉到了法院,主张承诺书无效,要求返回已划走的约5000万元资金。

  上述纠纷反映出的一个新动向是,证券公司以客户保证金账户为抵押,获取客户信任,最终获得融资。据记者了解,一些非证券公司的融资人,在获得银行的支持后,也在进行类似操作。表面上,银行与出资人签定一份存款协议,银行向出资人承诺支付国家规定的利益,并保证资金的安全;同时,融资人在银行开设账户,存入一定的资金,并向银行提供空白的贷记凭证,及向出资人支付约定的回报;银行在取得出资人的资金后,以贷款的形式转移给融资人,一旦出资人到期无法还钱,银行先向出资人履行还款责任,随后在融资人提供的空白贷记凭证上填上相应的数字,向融资人主张权利。

  可以看出,借用信用是融资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先前的证券公司,到现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无一不是信用的出借者。事实证明,出借信用的金融机构承担着极大风险。

  规范之路漫漫

  10月17日,新华社发布消息,有关部门就收购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的个人债权作出解释。依据这一消息,今后委托理财的风险由居民个人承担。种种措施表明,政府决心治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在2000年以后兴起,是因为富起来的国人有了理财的需求。我国又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因此,民法允许的委托理财就被用来规避高利贷行为,成为融资的工具。而法律不允许委托理财的标的所有权进行转移,也就是说,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的账户内进行操作,根据约定获取收益。当委托理财成为融资工具后,标的所有权往往发生转移,正是这样的转移,引发了一系列风险,将所有利益相关者均牵入纠纷。而对于委托理财这样的自由契约行为,政府很难监管。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不难看出,政府意在发展真正的委托理财业务,并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一些专家认为,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的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有专家提出,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其发展。(记者忻愚)(来源:中国证券报/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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