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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法规完美主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0:54 红网

  公安部出台“五条禁令”后,湖州市公安局出台了一系列的举措进一步规范了民警的日常行为规范。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对于移情别恋、“脚踏两条船”、“包二奶”的“陈世美”们将按照党纪政纪和《人民警察法》的有关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据《现代金报》11月10日报道)

  对于一些利用职权恶意玩弄女性的民警,应该对其进行严肃的处理,以防止个别的反面典型败坏了警察队伍的形象。但是,有必要对移情别恋、“脚踏两条船”的民警也进行处罚吗?如此追求完美的法规怕是有侵权之嫌。

  恋爱就是一个选择的过程,在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现代社会,人们有权利去追求自己的幸福。这是天赋的人权,只要这种追求不违反法律就没有人可以以惩罚性的措施来阻止。尽管,这种自私的追求可能给对方带来真实的伤害,但爱并不是简单的男女搭配,如果没有了感觉还硬凑在一起,其伤害无疑是双重的,而且是更深的。为了一个表面的完美而牺牲两个人的幸福,又有什么意义呢?

  尽管,民警的职业是特殊的,其行为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但民警在恋爱时,首先是一个渴望爱的正常人,与他的职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不存在是民警就应该善始善终,不能挑选恋爱对象的道理。如果民警在恋爱行为中没有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利为私人谋利谋色,那么他的恋爱就纯粹是个人的隐私,其表现也与民警的公共形象无关。督察部门无权对其个人的行为进行职务性质的处罚。

  而且,感情是多模式的,民警变心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他是一个道德低下的人,是一个没有感情的人。对爱与幸福的了解每个人都不同,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正确的、标准的爱。如果以刚性的法规约束感情,难免会扼杀一些背离常态的情感,但它们是否是可耻的,有谁能给出判断呢?

  法规完美主义的本来目的是用明确的处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实现一个期待中的完美社会。但是,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对完美的理解往往是不同的,法规完美主义的结果将是不可避免地侵犯到一些人的权益。同时,现实推行中的尴尬和弊端也将直接损害到法规的尊严。(稿源:红网)(作者:李劭强)(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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