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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方当事人4案8年诉讼案 衡水中院调解罕见民事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8:20 新华网

  近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刘明秋在一天内主持调解结案了一起涉及4案、6诉、7方当事人的罕见民事纠纷,并当庭履行给付内容。

  1996年11月8日,衡水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酒店装修工程与河北长城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标的为190多万元。合同签订后,河北长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第三人张某、宋某等5人实际承包了该合同中的部分装修工程。1997年1月,衡水长城装饰有限公司成立,陈某为法定代表人。陈某分别与5位第三人达成书面协议,写明5位第三人在阳光大酒店装修工程中应得款项由陈某支付,5位第三人可凭转让协议向陈某主张权利。

  1997年7月28日,阳光大酒店与长城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对长城装饰有限公司(含其他有关人员)实际完成工程价款及阳光大酒店已支付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实际完成工程款为127万余元,已支取工程款85万元,5位第三人实际参与工程的投资和施工。陈某对转让协议部分履行后,尚未清偿股权、债权计30余万元。

  长城装饰有限公司为结算工程款,将阳光大酒店诉至法庭。张某等5人为讨回工程款,将陈某诉至桃城区法院。阳光大酒店以排除妨碍为由,将长城装饰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施工队从占据8年的第6层楼中搬走。

  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刘明秋在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前提下,与各方当事人充分切磋,减少分歧。经过刘明秋耐心细致的工作,7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近日开庭时,共涉及债权债务120余万元,实际支付58万元,当庭履行完毕;长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天之内完成所占据的第6层楼的搬迁工作。到当天下午5时,7方当事人8年的纷争圆满画上了句号。(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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