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地沟油案”昨日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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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8:23 新华网 | ||||||||
早报8月21日报道了福建首例地沟油案开庭审理的一些情况,昨日,该案被告人戴振节因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林福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8万元。 戴振节是同安长城油脂化工厂原负责人,林福安是同安新宏安调味品厂原经营者。2002年1月至2003年11月间,戴振节明知自己负责经营的同安长城油脂化工厂所购入的非食用
而林福安明知购进的是“地沟油”,仍然用来代替食用棕榈油,加工、生产调味品,并将这些有毒、有害的半成品共8.8万余公斤卖给厦门市陈有香调味品有限公司,销售总金额达35万余元,陈有香公司则用这些半成品制成沙茶酱、蒜酱、虾酱等调味品。 陈有香公司称,林福安在1996年就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但用什么油加工该公司并不清楚,该公司生产出来的沙茶酱,买主遍及福州、沈阳等各地,厦门的买主有白鹭宾馆、牡丹大酒楼等知名大酒楼,也有一些小食店、大排档等小型餐饮。另外,该公司生产的调味品还进入了闽客隆等超市。(记者卢古质)(来源:东南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