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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销售利润率不得超6% 价格将与煤热价格联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9:0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谭亦芳 实习生/梅艳 通讯员/蓝岚)笔者昨日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物价局日前下发有关文件,将对广州市热力价格实行统一管理。热力价格实行煤热价格联动,根据煤价变动来上下浮动,企业销售利润率将不超过6%,每两次热力价格调整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今后,煤炭价格以市物价局核定的广州市各热力生产企业标煤进货均价(以下简称“标煤均价”,不含增值税)为依据,当标煤均价与上一次调定热力价格时的标煤均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6%时,热力生产经营单位可向价格管理部门提出调价申请。煤热价格联动的比价为:标煤均价每上涨或下降1元/吨,热电联供企业的热力价格相应上涨或下降0.0416元/吉焦(不含线损,不含增值税),单纯供热企业的热力价格相应上涨或下降0.0499元/吉焦。

  热力价格的制定将综合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热力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规模、合理线损、与其他地区及其他能源比价关系等因素,销售利润率不超过6%。热力价格根据标煤均价及热力生产经营单位的制热费用、供热费用、可计入成本税金、利润制定,计算公式如下:热力价格=标煤均价+制热费用+供热费用+可计入成本税金+利润。具体执行的热力价格待市物价局作进一步研究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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