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残一双手 判赔百余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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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9:52 南方都市报 |
电残一双手 判赔百余万 河源某矿区高压电击残8岁小孩,法院判赔115万 本报讯(记者陶德富 通讯员林雨)河源8岁男孩张俊涵因触电失去双手后将紫金县供电局、某矿产公司、承包公司及承包人张某告上法庭,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张俊涵因需安装假肢费及其他各项补偿费用共获赔1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7日上午11时,8岁的张俊涵随母亲汤某到紫金县义容镇十二排铜矿采矿区,叫其父亲回家吃饭。行至矿区途中,张俊涵双手触到路边未设防护栏的高压变压器平台接线柱,当即被高压电击伤致昏。 当年9月,张俊涵经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论为二级伤残,建议双手安装假肢。因张俊涵属于未成年人,如安装假肢需每两年更换一次假肢,待其成年后每四年需更换一次假肢直至年满70岁,以上费用再加上相关护理费等共需100多万元。 2003年8月,河源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矿产公司、紫金县供电局分别承担60%和10%的责任,共赔偿原告损失总额115万余元的70%,计80余万元;张俊涵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剩下金额由其承担。判决后,紫金县供电局等不服上诉,广东省高院于2003年12月发回当地重审。 河源市中级法院经再审后认为,导致原告伤残的电力设施变压器是紫金县某矿产公司购买,矿产公司作为变压器的产权人和维护管理人,因未采取积极防患措施,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60%责任;紫金县供电局因负有对变压器的安装及安全监督检查责任,故应对本事故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对原告监护不力,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重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