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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决定》在党内民主方面有什么改革举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0:2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1日电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有什么改革举措?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指出:“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营造党内不同意见的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加强代表同选举单位党员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的各级全委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议题事先征求同级党代会代表意见或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这些改革举措的提出,表明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方面的决心和信心,对于进一步增强全党同志的民主意识、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表明,坚持和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集中全党的智慧,凝聚全党的意志和力量;有利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全党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和求真务实的风气,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有利于全党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实行切实有效的党内监督,不断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决定》在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方面提出的改革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的原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不断增强。因此,大力发展党内民主,首先必须切实有效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决定》在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方面提出的改革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的要求。按照《决定》的要求去做,就能进一步理顺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一个责权明确、相互配合、有效制约的科学的领导体制;就能调动党员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特别是重大问题决策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作为本地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就能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落实全委会职责,重大问题由全委会讨论决定,加强全委会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

  《决定》在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方面提出的改革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的改革思路。《决定》无论是阐述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内容,还是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的措施,都注重从体制、机制入手,突出制度的作用。只有建立健全完备的制度,才能保证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才能真正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工人阶级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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