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以立法形式通畅投资“绿色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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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0:57 乌鲁木齐晚报 |
从11月10日下午结束的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悉:《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在会上审议通过,并将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投资环境,给投资者通畅“绿色通道”,给行政司法人员戴上“紧箍咒”,这在全疆尚属首次。 今后,在乌鲁木齐,行政管理部门办事拖拉、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以及“中梗阻、下搁浅”等不利于投资环境的机关行为,将通过立法的形式得到规范。 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成丽娴介绍,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投资环境的改善,先后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但在机关工作中,一些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依然存在。很有必要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以保障乌市投资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该条例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围绕公正、依法、公开、便民、高效、诚信、廉洁等原则,对政务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保障、司法保障、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投资者投资需要了解经济发展信息以及与投资事项有关的信息。为此条例规定了12条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因政务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了给企业减轻“负担”,条例规定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期限和标准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填写《收费登记卡》。行政机关不得向企业摊派财物,强迫企业订购刊物或者音像制品,不得要求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 对索取书面信息资料拒不提供的;因开会、学习等理由影响正常办公制度的;对咨询人的咨询不接待、不答复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办证申请不予受理的等9种行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王新红 (来源:新疆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