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车吗?记得要交公路养路费(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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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1:2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一、开征时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按月缴费的车辆每月月底之前办理次月的养路费;按年统缴费的车辆每年年底之前办理次年的统缴。 (一)从2004年11月12日至2004年12月31日开征2005年汽车公路规费,在此期间缴纳2005年全年公路规费的,按统缴十个月计征。逾期缴费按日加收滞纳金,缴纳全年的,取消统缴优惠,按十二个月计征。 (二)从2005年1月5日至2005年2月28日开征2005年摩托车(原01、22牌)养路费,在此期间缴纳2005年全年养路费的,按统缴十个月计征。逾期缴费的,从2005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缴纳全年的,取消统缴优惠,按十二个月计征。当年报废的,可缴费至办理报废之月止。 (三)从2004年11月12日至2004年12月31日办理2005年公路规费免征,逾期办理的,先补费,后申办。 (四)各征稽机构对外办公时间是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0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二、开征地点 为了方便车主缴费,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建立了全市电脑征费联网系统,2005年1月31日前,市区的车主可选择在市区内任何一个征稽所办理缴费手续,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四市(区)车辆在车籍地办理缴费手续;2月1日起,我市正常缴费的车辆可在任何一个征稽所联网缴费。报停车、减征车、违章车须回车籍地征稽所办理缴费手续;未登记建档缴费的车辆,5座以下(含5座)的小轿车可带齐相关证照到市区内任何一个征稽所登记缴费,其他的车辆,须到广州市公路规费车籍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建档缴费;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四市(区)车辆可在车籍地征稽所或车籍管理中心办理建档登记手续。 三、收费标准 公路规费的征费标准须经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的收费标准仍按2004年标准执行。客车养路费每月每征费计量吨200元,货车养路费每月每征费计量吨170元,摩托车养路费每月每台17元;市区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每月每座112元,出租的士每月每座120元,从化、增城的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每月每座106元,出租的士每月每座114元。 一台5座的小轿车每月的养路费为100元,常见的金杯面包车每月养路费为300元,计征吨位为5吨的大货车每月养路费为850元。 四、付款方式 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厅文件《关于对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的通知》(粤财综[2002]122号)要求,全面实行“票款分离”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车主持支票付款的,先在征稽所领取缴费通知书,再回开户银行将费款转账至指定的财政专户,到账后,凭进账单和缴费通知书,回原征稽所领取公路规费票证。 车主持卡付款的,从2004年12月1日起在征稽所缴费窗口用农行、建行、工行的银行卡刷卡扣款成功后,并领取公路规费票证。 车主选择代扣款的,先与征稽所签订《代扣汽车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协议书》,设定一个账户作为缴费账户,每月21日扣下月公路规费或每年12月1日扣下一年款,车主可选择由邮政部门速递公路规费票证上门(费用自付),也可以自己到征稽所领取公路规费票证。 五、征费计量 对于普通载货类汽车(即车辆的型号为1字头的,如CA1060),如果车辆的质量参数符合国家发改委2004年31号公告,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更正表》核定计量,其他车辆按原有计量计征。2005年载货车必须凭行驶证缴费,征稽部门提醒未更换行驶证的大吨小标车辆尽快到公安车管部门换证,换证后请到车籍管理中心建档。 六、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欠缴养路费的,由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责令缴费义务人在7日内,补缴应缴的养路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报停后偷驶的从报停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一)涂改、转借、倒换、冒用养路费收讫标志和缴讫凭证、使用假养路费缴讫凭证的收讫标志及不按规定办理缴费入户的; (二)假报车辆使用性质、使用单位或报停偷驶(含报停车辆没有停放在缴费义务人申报的停放地点)的; (三)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和办理车辆异动、销户、减征、免征手续或超出使用范围的。 对逾期仍不缴费的,并处以罚款。属第(一)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2至3倍罚款;属第(二)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1至2倍罚款;属第(三)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1倍以下罚款。 缴费义务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应缴的养路费、滞纳金及罚款的,每日另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由公路规费处稽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凡没有养路费收讫标志而在公路行驶的本省车辆,征稽人员应依法暂时中止该车行驶,并责令其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缴费义务人应在10日内向稽查地的征稽机构出示养路费收讫标志,征稽人员应立即准予其车辆行驶。 凡没有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跨省行驶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制造、贩卖假养路费缴费凭证、收讫标志及征稽专用标志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