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西藏最低工资标准11月1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1:30 新华网

  记者9日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了解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从2004年1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西藏自治区成为全国第31个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省市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445元/月,470元/月,495元/月。拉萨市、山南地区、昌都地区、那曲地区、阿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95元/月,日喀则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月,林芝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45元/月。此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此标准执行。

  西藏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依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并依据西藏就业者本人及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且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根据上述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最低工资标准每年确定或调整一次。

  西藏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是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3年的有关数据,按照国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比重法测算公式(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收入户人均生活费支出×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调整因素;最低工资标准=228.17×1.94+调整因素=442.65元/月+调整因素),并根据西藏七地(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和消费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制定出了三个等级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已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最高为上海市635元/月,最低的是江西省190-250 元/月。

  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维护了西藏广大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调动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促进了西藏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

  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副处长邵春凤向记者介绍,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根据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西藏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待遇或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因实施最低工资规定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若用人单位违反《西藏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低于施行的《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欠付十日以上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欠付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50%的补偿金;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的补偿金。

  西藏劳动监察部门将在近期对用人单位的《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此标准在西藏的顺利实施。(来源:西藏商报)


 【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彩 信 专 题
迷你小熊
强烈推荐火线下载
动画梁祝
中国神话爱情故事
孙燕姿
我要的幸福、遇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