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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也该有“移情别恋”的权利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2:28 中国新闻网

  继公安部出台警察“五条禁令”后,浙江湖州市公安局近日出台了6个严禁、6个不准和6个掌握共18条规定,对民警的行为给予了进一步规范。

  在“6个不准”中,除了一些基本的日常规定外还特别指出,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道德。民警在一般男女感情上发生纠纷如移情别恋、“脚踏两条船”等,都将受到处分。(11月10日《东方早报》)

  读罢新闻,真想替湖州的民警们喊一声冤:做警察难,做湖州的警察难上加难。

  对此,湖州市公安局督察处负责人是这么解释的:“警察是一个职业和身份都具有相当特殊性的群体。作为公务员队伍中的一支特殊力量,社会对他们的要求和期望也自然很高。违反婚姻道德会影响民警的整体形象和本职工作。”其实,这个理由加在警察之外的每一个公务员身上也都是合适的——每一个公务员都是“一支特殊力量”;而“主人”对每一个“公仆”,也都怀着很高的“期望”。那么,为何独独湖州的警察要刻守感情专一的婚姻道德呢?这位负责人其实并没有解释清楚。

  试问,所谓“移情别恋”、“脚踏两条船”难道真的就不道德吗?这本身就是一个没有绝对答案的问题。正如没有亘古不变的法律一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道德。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总是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移情别恋”也许并不一定丑陋,然而,痛苦的“白头偕老”却一定不完美。

  再者,既然是道德,就不应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和实施,而是应该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来维持。当所谓的道德受到法律的干预,甚至被以“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时,那么婚姻道德也就不成其为婚姻道德,而应该是婚姻法律。

  可是,“移情别恋”、“脚踏两条船”等并不被我国的婚姻法律所强制禁止,地方的非立法部门又有何权力修改婚姻法律呢?

  笔者以为,警察无论是如何“特殊”的公务员,但他首先也是一个自由的个体。只要他并不违反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不禁则可行”,他就有选择自己婚姻道德的权利。自由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一起,构成三项最基本的人权,在某种程度上,“移情别恋”正是人权的一种。(稿源:东方网;作者: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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