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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促销与社会公德(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03:56 人民网-江南时报

  重庆一家商场为了促销,当众许诺,如果女顾客在大庭广众脱下外衣,只穿三点式内衣,就可以到柜台免费选取一件衣服。这样的噱头并不鲜见。让人稀罕的是,商场的保安认为,其中一位顾客没有按照规定穿上三点式内衣,当场将商场的衣服扣下。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该名顾客入禀法院,要求商场必须按照承诺交还衣服。

  如果把这场官司看做是花边新闻,可能太不严肃了。毕竟原、被告双方对簿公堂,义正辞严、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秉公执法,以非常的速度作出判决:商场的承诺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和立法精神,虽然主观上没有故意,但仍然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本身耐人寻味。按照常理,既然是商场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那么,法院的判决应该支持原告的主张才是。本案的判决本身虽然维护了公序良俗,但在客观上却损害了弱势一方。这样的判决确实过于简单化了。

  其实,在这场官司中受害最深的恰恰是参与促销活动的消费者。在好事者痛骂她不知廉耻的同时,我们也要设身处地为她想一想,商场是不是更应该受到惩罚。

  从判决的结果来看,法院援引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作为判决的理由,其实是值得商榷的。在我国现行法中,并没有这一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多元化的今天,社会公德也需要我们重新认识。既然商场敢于出此下策,那么“挺身而出”当众脱衣的消费者也不过是投其所好罢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到底应该惩罚商场还是应该惩罚消费者呢?这确实需要我们认真衡量一番。

  在笔者看来,在社会价值观多元化的今天,商场的行为固然有出格之处,但并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而迎合商场的促销行为,当众脱衣,消费者的行为也是属于合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为裁判者,只需要考察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就可以了,完全没有必要用民法通则中并不存在的公序良俗原则来判断当事人的合同效力。其实在很多时候,中国的司法界更乐于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为只有这样法官处理起来才会感到得心应手。尽管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多次强调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但现在看来,一些基层法院仍然习惯于否定合同的效力。或许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找到高高在上、掌握生杀予夺权力的感觉。

  我非常不欣赏商场的这种促销的手法。可是,法院的判决似乎又在鼓励或者至少是暗示商场今后还可以这样做,因为当商场的促销行为被判定无效之后,商场并没有损失什么,受到损失的反而是消费者。如果别的商家了解这个裁判结果之后,他们将会作何感想呢?

  中国的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但是,中国统一的法律体系却要维护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并且要在继承中国优秀文化遗产的同时,在现代社会树立科学的价值观。肩负着这样的重任,司法机关应当谨言慎行,不能跟着感觉作出想当然的判决。

  在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中,都有关于社会公德的规定,现在看来,在社会道德观念日益复杂的今天,中国的法学界、伦理学界、政治学界、社会学界有必要坐在一起,认真地探讨一下社会公德的科学内涵,不然的话,在市场主体创新性的营销活动中,不知道还要闹出怎样的动静。

  作为本案的原告,那位消费者后悔了。这说明法院的司法裁判还是起到了一点小小的警示作用。笔者担心的倒是,如果商场没有受到惩罚,那么,类似的事件还会不会重演呢?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江南时报》 (2004年11月12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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