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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住院期间自缢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08:15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杨绪忠通讯员余法)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自缢死亡,作为医疗机构的医院因过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日,余姚市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宣判,依法判处被告该市某医院承担病人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合计44421.6元。

  2004年5月7日,钱某因患有精神病去被告处就医。接诊后,主治医生采集了钱某的相关病史,了解其有消极自杀的念头,于当日收治了钱某,并下达了长期医嘱。5月11日,医院变更了部分医嘱,由特级护理改为一级护理。13日,钱某在医院病房自缢身亡。

  死者家属认为,造成钱某死亡是由于被告变更医嘱不当及护理过程中的疏忽所致,医院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履行救治病人的法定职责过程中,应恪尽职守,尤其是在该起事故中,被告在已经了解到死者生前具有消极病史的情况下,在医院下达的医嘱中未明确提及防消极措施,存在一定的过失。而且事后虽积极履行了抢救义务,但其描述难以令人信服,又未及时通知原告或警方。因此在该起事故中,作为被告的余姚市某医院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同时,钱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又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因此也不存在对其亲属的抚养费,故作出了上述判决。(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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