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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劝架却遭"封眼" 打架者全都否认伤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08:52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频道11月12日电 女公交司姚某在行车过程中看到同事丁某与一名的哥相厮打后,遂下车劝架,不想被打急了眼的丁某一捣在眼上。更令姚某想不到的是,在问题解决过中,丁某和的哥姜某都矢口否认她的伤是自己造成的。无奈之下,姚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和姚某偿其已发生的损失3000余元,以及今后整容、精神损失费6900元。近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经审理后,判令丁某承担姚某损失的 90%,即赔姚某人民币2780余元,姜某承担姚某另10%损失。姚某今后整容费及精神损失费赔偿要求法院驳回。

  案件事实

  2004年 5月 3日下午4时15分许,丁某驾公交车途经红桥区光荣道与中环线交口处时,与姜某驾驶的大发出租车相遇,并因行车问题与姜发生口角。二人下车后,在光荣道加油站前继续争吵,继而相互厮打。此时,姚某驾驶公交车从该处经过。见同事与他人厮打,遂下车劝阻。在此过程中,丁某在拳打姜某时,一拳打在姚某左眼上。被击后姚某捂着眼蹲在了地上。后经医院诊断,姚某伤情为眼球钝挫伤,眼睑皮下血肿,球结膜下出血,左眼眉骨皮肤裂伤1.5厘米。

  姚某受伤后花去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1200余元;误工损失1805元。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姚某提起诉讼,要求丁某和姜某赔偿其上述损失,并承担其今后整容费900元及精神损失费6000元。

  推卸责任

  庭审中,被告丁某辩称,他与姜某发生口角后,同车队司机姚某上前劝架时,姜某在动手打他的过程中将姚某打伤,因此姜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本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姜某反驳道:我与丁某发生口角后,姚某上前劝架时,丁某在动手打我的过程中打到了姚某,因此丁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庭审后,法官进行了调解,但三方各持己见,法院遂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人身权利不应受到侵害。在吵打过程中,被告丁某将原告姚某左眼致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之伤的因果关系,被告姜某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提出的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误工工资在法定赔偿范围之内,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所提“二被告承担以后整容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完)(通讯员红研)(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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