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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石块致死谁之过?死者家属状告公路局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09:08 南方日报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曾庆春 贺信

  通讯员 赵杏媛 黄才基

  鹤山市宅梧镇村民梁某驾驶摩托车途中不慎碰撞路面石头而发生交通事故,经治疗无效死亡。梁某家属认为事故路段的管理人负有责任,将鹤山公路局告上法庭,索赔14.9万元。

  今年2月,鹤山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车撞路上石车手身亡

  死者家属状告公路局

  2002年6月21日,鹤山市宅梧镇村民梁某驾驶摩托车在省道273线公路上行驶,因摩托车碰上了路面石头,车辆失控翻侧,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勘查发现:事故路面上有4块石头分布,其中一块石头有被撞的痕迹。事故发生时,阳光充足,视线良好,故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这是梁某不注意路面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本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说,梁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在参加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会议时,对此结论签名认可。

  悲伤之余,梁某家属认为,如果当天路面上没有那几块石头,悲剧就不会发生。去年5月8日,他们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纸诉状将鹤山公路局推上被告席,要求鹤山公路局赔偿其经济损失共14.9万元。

  诉状认为,鹤山公路局是事故路段的管理人,没有依职权清理路面障碍物,属未尽管理责任——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公路局应对事故负责任。

  对于已经签字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家属认为“(那)只是认定死者有无违章,并没有认定公路局有否尽责,公路局不能以此认定书作为其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公路局作出答辩

  管理善否成焦点

  法庭上,公路局提出了两点答辩理由。首先,公路局是行政管理主体,实施行政管理职权;如果公路局的行政管理有过错,原告也不能对此提起民事诉讼。其次,负责事故路段管理的下属道班在当天已按制度履行了公路保洁的法定义务,因而公路局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道路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样一来,公路局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事故路段的养护管理义务,成为公路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法庭上,公路局出示了数种工作制度和各项工作记录,证明其管理制度健全。

  公路局尽义务

  不应承担风险

  《路面巡查日志》表明,事故当天15时许,公路局职工黄某驾车在清扫该路段和折返时,尚未发现事故路面上存在障碍或停留车辆。鹤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路局已经尽了法定范围内的义务。

  法院认为,死者家属依据事故路面有石头的事实,坚持认为公路局未尽管理职责,是把公路管理部门的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法定义务,扩大为随时清扫——即要求公路上所有的风险都由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这种要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释法:

  “及时”不等于“随时”

  经办法官告诉笔者:我国《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交通部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也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此案中,死者家属对于“及时清除杂物”的表述理解有误。

  法官说,根据2001年6月5日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作出的书面答复,“公路养护单位,要对公路进行定期清扫,定期清扫时的作业标准是清除杂物,做到路面清洁。定期清扫的频率应根据各地关于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该条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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