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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09:1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张晓松)过去,各地在制订征地标准时,往往按地块来测算年产值,并由此确定年产值倍数,从而造成同地不同价等问题,损害了一些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专门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开展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表明,一些地方不顾自身实际,乱占滥用耕地,上一些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使很多农民失去土地。有些地方财政吃紧,就干脆压低补偿安置标准,甚至拖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全国共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147.7亿元。目前,各地正在加大清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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