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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变 明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09:1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高涛)笔者昨天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的通知精神,广州市将从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原政策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通知同时明确,2005年3月31日以前,财税[2002]70号文的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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