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南京公布国企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政策要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10:02 新华网

  南京市有关负责人昨天公布了国企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的政策要点,明确指出:改制后的新企业与录用上岗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杜绝改制新企业采取“一刀切”与职工一年一签的做法。

  这位负责人还宣布,改制后的新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者连续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可以“内退”的职工,其生活费标准有了下限,在扣除其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最低应不低于南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于未被改制后新企业录用、也不符合托管的原国企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该有经济补偿。如果原来是合同制职工的,按劳动部1994年第481号文第八条执行,但不是按“本企业工龄”,而是按“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计发,即有一年工龄就加一个月工资,解决了同一职工在不同企业工作的工龄计算和补偿问题。

  如果原来是固定职工的,安置费最高不超过3.18万元,计算公式为:1.06万元乘以工龄系数应小于或者等于3.18万元。而工龄系数是指职工连续工龄乘以0.1应小于或者等于3.0。

  另外,如果是领取了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职工,则不算失业,今后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阿拉法特病重
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2004珠海国际航空展
第六届孙子兵法研讨会
有影响力企业领袖评选
2004福布斯中国富豪榜
高峰亲子鉴定风波
加息后如何买房还贷
楼虫帮您买楼支招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