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安置金0.2%~0.4%收取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10:4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 (记者李婧通讯员蓝岚)对于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有关问题,昨日,广州市物价局明确——— 拆迁人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评估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人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城市行政区域平均单价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仍按房屋安置资金总额的0.2%~0.4%执行。 拆迁无评估的按平均单价补偿 对于拆迁人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市物价局明确: 拆迁范围位于荔湾、东山、越秀、海珠、天河5个行政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13000元/平方米+拆迁住宅用房面积×3500元/平方米+拆迁工业用房面积×3000元/平方米; 拆迁范围位于白云、黄埔,芳村3个行政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6000元/平方米+拆迁住宅用房面积×2600元/平方米+拆迁工业用房面积×2300元/平方米; 拆迁范围位于番禺区、花都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6000元/平方米+拆迁住宅用房面积×2000元/平方米+拆迁工业用房面积×800元/平方米。(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