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敛财87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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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11:0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河源讯 (记者曾焕阳通讯员林雨)日前,原河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康明退任前贪污、受贿87万元案一审判决,郑康明被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间,时任河源市财政局长的郑康明伙同他人以财政局搞预算外收入为由,利用财政局的周转资金和惠州市的陈某合伙炒卖地皮,在该项目资金转账及支付现金的过程中,郑康明伙同本单位2名干部贪污该局公款人民币70万元,3人进行私分,其中郑康明分得赃款40万元,其他2人各分得15万元。 郑康明还利用自己在财政局手中的特权,将公款800万元、654万元、180万元先后3次借给蓝某经营的河源市石化燃料总公司和古某开办的某经济实业发展公司,为他人谋取私利。 1992年7月至1994年5月,郑康明先后以自己购房和去香港考察为名,非法收受蓝某、古某现金人民币共17万元(其中收受蓝某15万元、古某2万元,案发后被检察机关追回受贿赃款16.5万元)。 今年春季,郑康明在任期间的贪污、受贿事实因蓝某的经济要案而被查出。案发后,郑康明于2004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