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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技”被盗终获赔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05:27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绝技”被盗终获赔千万———在深港商潘某商业秘密被侵案从一审败诉到二审胜诉

  日前,宝安区检察院办理的宝安区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在经过一审判决无罪,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作有罪改判兼处罚金和赔偿损失1000余万元的复杂历程后,港商潘某终获维权成功。昨天,宝安检察院对外披露了该案抗诉成功始末。十年心血创出独家爪链

  爪链是生产首饰的基本组件,这个看似不起眼的配件,却占相关首饰总产值的五分之一。宝安树五金首饰厂的总经理、港商潘国基历经10年的研究,发明了能生产高质量的爪链生产模具,不仅使爪链生产工效提高了几十倍,而且大大改善了爪链的外观。“绝技”爪链产品投入市场后,生意火爆,每天为他带来丰厚的利润。生产技术是一层窗户纸,一捅就破。潘国基在招聘技术工人时,一再告知不能将该技术秘密泄露。1994年后,本案的被告人向小祥、李启兵、李如润、黄应中以五金模具师傅的身份分别被招进厂。4技工携带秘密相继“跳槽”

  1997年下半年,以前一直是树五金厂大客户台湾人方某与林某在上海的流行饰品厂开设了一个配件厂,也生产爪链,但苦于公司的技术力量不佳,便开始南下挖“角”。林某在他人的安排下,结识了在树厂的模具师傅向小祥等人,许以高出树厂四至五倍的高薪和福利,1998年4月,向小祥不辞而别成为流行厂的一员。

  此后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公司的黄应中、李启兵、李如润也先后以家里有急事为由离开树厂,先后来到流行厂,按照方某和林某的要求,开发出同树厂一模一样的爪链生产模具,投入加工生产,此后,方某也再没到树厂进过货。爪链技术秘密不断扩散此后不久,潘国基在浙江义乌的一个小商品订货会上,突然发现了与自己的爪链一模一样的产品,但价格却是他的一半。潘国基马上联想到了4名技工和方某。他以谈生意为名,到了方某工厂,但没有见到一个原来的技工。便满腹狐疑地回到了深圳。原来,那4名跳槽至流行厂的员工,在上海干了两年后,发现爪链的市场庞大,有利可图,便于2000年底,先后离开了这家厂,另起炉灶,在浙江义乌江东南路、机场路等处自己开起了工厂,继续使用深圳树厂的爪链生产专有技术,使爪链生产技术秘密再度扩散。这时,树厂在一辞职的技工床垫下发现前技工黄应中等人写来的信,信中称上海厂现在需要模具师傅,月薪比深圳高很多。至此,潘国基才明白市场上为什么有形状同样而又价格低廉的爪链产品,原来是技术工人向小祥等人所为。2001年7月,潘国基向宝安公安机关报案,4名技工相继归案后,他们供出了方某、林某二人。直至该案破获后,潘国基才将自己潜心研究多年的爪链生产技术,申请了多项专利,并在今年上半年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权。一审6被告被判决无罪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宝安检方将方某等6人送上了被告席。指控表明,经评估,方某为经理的上海流行公司使用潘国基的爪链生产技术,获利1160万元。检察院指控方某、林某二人,利诱技术人员从而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名技术人员则违反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均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而针对这一指控,6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深圳树厂生产爪链的技术非专有,而是公知技术为由提出抗辩。后宝安检察院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对树厂的爪链模具进行司法鉴定。2003年8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召开专家论证会认定:树厂的爪链圆底成型工艺的设计,在爪链制造技术中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并非本行业中的一般技术人员所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取的技术信息。

  一审阶段,经过长达七天的庭审,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人及12名辩护人意见,判决6名被告人无罪。一审法院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司法鉴定书》存在严重瑕疵,《科技查新报告》认为技术信息在所检文献中未见有报道,即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不具有说服力。2003年12月16日,6名被告人无罪予以释放。检察机关抗诉为港商维权对此,检察机关很快提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该案是否公知技术的主要证据《司法鉴定书》,是专家经过充分论证后得出的一致结论,法院不采信该证据缺乏依据。检察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仅并未将签订保密协议或者保密条款,以及支付保密费用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而且在规章方面还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只要权利人提出要求,职工就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背离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原则。

  法院和检察院截然不同的观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未签保密协议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4年4月,该案二审经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期两天的不公开审理,作出了判处方某等6名被告人3至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判处以上被告人连带赔偿被害人损失1160万元的判决。市中级法院认为,控方所提供的《司法鉴定书》等证据可认定为潘国基掌握的爪链生产技术为非公知技术,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征。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没有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保护其商业秘密,不能就此规避其他的法律义务,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人士表示,此案的判决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重大。不少人认为只要没有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其泄密行为就可不受法律追究,但此案的终审判决给这种观念敲响了警钟。

  作者:本报记者李文生通讯员吴军黄晟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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