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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给“禁向未成年人售烟酒”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08:30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有个士兵手臂中箭,疼痛不已。一位外科医生被请来治箭伤,只见他拿出一把剪刀,手起剪落将露在外边的箭杆剪掉。士兵大惊,忙问,“里面的箭头怎么办?”医生摇摇头答道:“我只是外科医生,主外不主内,肉里的箭头你去找内科大夫吧。”

  日前,有报道称,上海市欲立法写入“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规定“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否则最高罚款达500元”,这让我想起这则流传已久的笑话。

  烟酒对于未成年人的确有如士兵的箭伤,但治疗箭伤却远非剪掉箭杆这样简单——在时下这个立法的时代里,法的创制对于立法者而言并不是一件多么困难的工作,全国人大最快的纪录是一天之内通过6部法律,至于地方性法规在稳定性上较之法律要更逊一筹,于立法的加速度上显然还有“提升”的空间。但是立法之后呢?谁来拨出肉里的箭头,并为士兵所受到的箭创疗伤止痛?再说明白点,谁来执行“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谁来抚平因烟酒而给未成年人所带来的深远的创痛?是否立法者只管立法,至于执法那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事了?

  当然,“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这并非什么“法的创制”,1999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即有相关规定。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禁售”条款一样,由于具体操作规程的阙如,尤其是监督、检查机制和罚则的缺失,“警示牌”最终无法从法律文本上走到经营场所的柜台上。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最新修改稿中,所谓的“创制性规定”,其实就在于罚则的引入——即紧随“设置禁售标志”之后的“否则最高罚款达500元”。然而,法的施行绝非引入一条罚则这般简单,即便这条罚则能够促成禁令的被遵守,而罚则也同样面临着需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言,“没有强制力的法律,就如同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光。”当一项立法符合社会公众的期许且大部分人都能将守法内外为自律,这时的国家强制力仅仅作为一种潜在的力量对人们的守法产生影响。但当一项立法禁止的是社会上较为普遍的行为,或要求经营者所遵守的行为有违他的利益追求,这时我们就不能不更慎密而细微地去设计运用强制力强迫义务人服从法律所亟需的具体手段。如果再考虑到立法的长远目标仍是指向对未成年人的禁售烟酒,由此可能需要的执法成本更是我们需要正视的。在国外立法史上,美国“禁酒法案”的立与废恰可为我们提供一个经验上的镜鉴。

  “禁酒法案”,即美国宪法第18号修正案,于1920年1月17日正式生效。根据这项法案,凡是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与朋友共饮或举行酒宴则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在联邦政府通过“禁酒法案”以前,美国已经有25个州拥有自己的禁酒令。但纽约市长拉加第对这项法令的可行性表示怀疑,他指出,单是在纽约一地,要切实执行禁酒法令,需要动员的警力便高达25万名。由于“禁酒法案”无视执法上的困难,以及忽略了人的欲望无法纯粹以压抑的方式消解,最终产生了适得其反的后果:让酿造私酒成为庞大的非法事业。美国黑社会在私酒利润的滋养下变得空前繁荣。“禁酒法案”于1933年12月4日最终被废除。

  “禁酒法案”在美国这个奉行“法律至上”的国度里的命运给我们的启迪是多方面的,尽管“经营场所禁售未成年人烟酒”较之美国的“禁酒法案”有着更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法的创制必须考虑到法的实施,试图以法律调整社会应对法的运行将会遇到的阻碍有着充分的考虑,并在立法上有所应对,不要一经施行,就面临着调整法律的尴尬。法律作为一种公共选择的“公共物品”,由全体公民共同“消费”,其中必然包括有些人被“强制消费”。也因此,立法永远不要去奢望所有的“消费者”都做好了守法的准备,而应首先寄望于承担保障法律施行的执法机关是否明确,这些执法机关又是否已经准备足够好了。

  本期专栏作者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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