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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国家赔偿 为何山高水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08:30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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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渺小的黑点——受害人,在千山万水里艰难跋涉。他翻过一道道山,渡过一条条河,眼看光明在前,不料面前又纵起了一座山,又横起了一条河……他再叹一口气,再咬紧牙,一步一步往前捱。至于结果,心里也渺茫得很。

  既然法院已经作出无罪判决了,请求国家赔偿,为何还山高水长?粗粗算来,申请国家赔偿的受害者们至少面临三座山。

  第一座山是“观念之山”。我们古老的教训是:“打虎,告官,辞别祖先”都是做不得的,这种“民不与官斗”的俗谚并非无本之源。既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那么官家冤枉了臣民,就如同母亲错打了儿子,怎么能让母亲赔偿呢?

  这样的传统观念至今仍然深藏在我们的骨髓之中。于是,与国家和公共的利益相比,个人权益沦为“皮袍下藏着的小”——见不得人提不起气,也是一种自然。国家开始法治化建设以后,个人权益得以伸张,个人请求国家赔偿被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但囿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在立法和实践中,高山虽然隐形,但丘陵仍然存在。

  第二座山是制度之山。就国家赔偿的范围来说,法律规定,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举个例子来说,假如行政机关错误地吊销一家店铺的经营执照,仅赔偿你的房租和人员工资,至于经营损失则属于间接损失,不赔。

  法律还规定,国家仅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最典型的例子是在“处女嫖娼”案中被违法拘留十多天的受害人,最终仅获得100余元的赔偿。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比照上年的平均工资,按日计算。换句话说,错坐了一天的牢,相当于上了一天班。这样的结果很不可思议,但是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确实就是这个样子。

  就国家赔偿的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由相关的国家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否则很难进入赔偿程序。即使进入了程序,也不开庭审理,而是用一种不同于一般诉讼的特别程序,并且一判终审,不允许上诉,顶多可以申请“复议”。

  第三座山是“现实之山”。至2003年底,国家赔偿法颁行十年,全国法院总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5315件,其中决定赔偿的5442件,只占三分之一。本案当事人不就叹息说,即使赢了又能怎么样呢,财政没有钱怎么办,不能强制执行怎么办?

  (作者何兵,原载《21世纪经济报道》,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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