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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0:12 广州日报大洋网

  按照税法,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涉外企业占了总企业数目的45%。而国家对开办初期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案例:王先生与一家外国企业合作,在广州开了一家生物制品厂,在新会租用了一片农场生产制品厂所需求的农作物。预计开办至少15年,共分三期建设,一期5年,二期3年,三期4年。属外商投资企业。

  1,首先王先生开的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可享受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这也就是税收上所说的“两免三减半”。

  2,而王先生所开企业可分三期投资,后两期工程所得则按照该期工程获利年度起,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3,王先生在新会的农作物生产基地,由于从事的是农林牧业生产,根据国家规定,在免税期到期后,可继续享受十年内按应缴税额减征15%到30%的优惠。

  4,王先生的企业开在经济开发区内,减税期满后,还可以享受开发区内15%的税率优惠,低于开发区外企业税率。(井楠、高涛)(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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