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要求用地单位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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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0:36 燕赵晚报 |
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张晓松)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使他们的长远生计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具体来说,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此外,有关地方政府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