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医院自缢身亡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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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1:56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余法 宁波晚报讯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自缢死亡,医院有没有责任?余姚法院近日依法认定医院方面不能免责,应适当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5月7日,钱某因患精神病去余姚某医院就医。接诊后,主治医生采集了钱某的相关病史,了解到钱某有消极自杀念头,当天收治了钱某,并下达了长期医嘱。5月11日,医院方面变更了部分医嘱,由特级护理改为一级护理。 5月13日凌晨1时许,护士查房时发现,钱某已用床单上吊在窗户的把手上!医院方面急忙进行抢救,但钱某经抢救无效,还是死亡了。 钱某家属认为,医院方面变更医嘱不当,护理过程中疏忽,导致了钱某自缢死亡。因为医院方面存在明显的过失,所以应当对钱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方面赔偿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作为被告的医院方面则提出,钱某自缢是难以防范的意外事件,与医院方面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医院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按规章进行巡视,事发后也积极履行了抢救义务,所以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钱某是精神病患者,他的自缢致死行为是难以预防的。只要医院方面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不承担责任。然而,在本起事故中,被告医院在已经了解到死者生前病史的情况下,下达的医嘱中没有明确预防消极的措施,存在一定的过失。而且,事后虽积极履行了抢救义务,但有关描述难以令人信服,又没及时通知死者家属或警方。因此,在该起事故中,作为被告的余姚市某医院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令医院方面承担死者家属的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合计44421.6元。(来源:中国宁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