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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植物人”损害赔偿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4:52 新华网

  新华网乌鲁木齐11月13日电 母亲在交通肇事中深度昏迷,腹中孕育胎儿即将出世。11月12日,新疆首例交通肇事“植物人”人身损害赔偿案在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4月14日,肇事司机牙生·斯义提驾驶库尔班·吐尔逊承租的阿克苏市凌翔出租汽车公司新NT-3705号桑塔纳出租车在市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将骑自行车的孙晓红撞倒。经阿克苏地、市两级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牙生·斯义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年仅27岁的孙晓红经抢救,有自主呼吸、心跳、脑干反应,但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处于深度昏迷之中,医院诊断为“植物人”。事故发生后,凌翔公司与肇事司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亲属发现孙晓红腹中尚有胎儿,家中生活异常困难,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孙晓红伤残补助金、医药费、胎儿抚养费及亲人精神损失费563587.5元。

  此案的被告方是凌翔出租汽车公司、库尔班·吐尔逊、牙生·斯义提。庭审双方辩论的焦点是责任划分问题,原告方认为,孙晓红在自行车道正常行驶,牙生·斯义提为抢道将孙晓红撞伤,因此三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凌翔出租汽车公司认为,出租公司与肇事司机之间无雇佣关系,出租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有关胎儿抚养费问题是此案备受关注的焦点。原告方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通过检查胎儿目前发育正常,被告应当承担胎儿的抚养费。孙晓红父亲孙希忠无生活来源,属抚养对象,被告应当承担抚养费用。被告方认为未出生的婴儿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主张抚养权利。孙希忠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且另有子女,因此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

  记者前往孙家的租住屋了解到,从内地来疆打工的孙晓红7月初出院后,由其父孙希忠及妹妹孙萍花护理,目前主要靠流食维持。腹中胎儿已有8个月,主治医生认为由于营养不良,胎儿出生后健康状况堪忧。胎儿父亲刘元平在一私营汽修厂打工。(完)(编辑:潘莹)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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