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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安全鉴定可申请复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5:11 扬子晚报

  本报讯省建设厅日前发出通知,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职能和权限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根据通知,今后非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相关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如老百姓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由上级房产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设计单位或科研院校进行房屋可靠性、安全性、抗震性及事故鉴定的局面,有的城市甚至民营中介服务企业也参与了房屋安全鉴定,有的加固改造设计单位为揽工程设计和施工任务,少收或不收鉴定费,最后鉴定责任却无人保障。为此,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的最新规定,明确由市县房产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发出通知书。非房产部门的相关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以避免鉴定报告含糊不清、公正性出现偏误以及收费不统一的现象继续蔓延。如果老百姓对县(市)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由省辖市房产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如果对省辖市鉴定机构的结论有异议,可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房屋所在地的鉴定机构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重新出具安全鉴定结论。(房萱 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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