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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行规岂能违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5:32 信息时报

  程春荣 公务员

  一男青年在超市顺手“牵”了货架上3.1元的物品,结果被超市保安抓获,罚款200元钱,他还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摁了手印。

  近年来,商家对盗窃者自定高额处罚的现象,司空见惯且屡禁不止———“偷了我的东西我当然有权罚”,这已差不多成了一条隐性“行规”了。这是补偿损失的一种方式:并非每个顺手牵羊者都能被及时发现,为尽可能挽回这部分损失,一些超市就采取这种“私设公堂”的方式,对小偷处以高额罚款。

  诚然,经营者有他们的苦衷,但“私罚”的做法在法律上却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须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做出,必须有法定依据。超市显然不具有这样的主体资格。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但两者的主次关系是分明的,行规的制定必须合乎法律,如果“规矩”凌驾于国法之上,那我们的国法还有什么威严可言?“私罚”的做法,首先破坏的是国家的“公法”,其次,可能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窃者在“私罚”后逃脱,客观上造成放纵违法犯罪分子。

  偷窃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其定罪只能由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予以判定。超市抓到小偷后,正确的做法是,一方面说服涉案人员采取配合态度,把事情弄清楚;另一方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人员处理。只有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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