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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整治多余的泥土禁止买卖(以案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5:2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旭鸣 朱立毅

  浙江省湖州市一村的村委会擅自将整理农业园区土地时多余的泥土卖给建材公司,没想到这个“卖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近日,这桩买卖被法院判决无效,村委会还要返还建材公司的2.7万余元“卖泥费”。

  2002年1月26日,湖州市练市镇召林村村委会利用镇上进行大规模土地整治之机,与当地一家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卖泥合同”。合同约定由召林村村委会将该村所有50.7亩耕地上的泥土提供给建材公司,取土深度为田面下5厘米,每亩泥土的价格为1450元。

  合同还规定,村委会负责清除土地上的全部农作物,并保证土质好、无砖块和石片;建材公司则向村委会预付2.5万元,并保证在2003年5月底前完成取土工作。召林村村委会在收到预付款后,开具了收款收据一份。

  从2002年4月到6月,建材公司共到召林村取土5.2亩,并且又支付了“卖泥费”1万元。然而,双方在此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建材公司便将村委会诉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经法院查明,建材公司所持采矿许可证的取土范围为7.092平方公里,而作为被告的召林村村委会的土地并不在取土范围内。

  法院认为,国家允许农村集体组织对耕地进行合理的整治,但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耕地上取土、挖沙和采石等行为,因此召林村村委会将土地整理中多余的泥土出售是法律所禁止的。同时,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从事矿产的开采也应办理采矿许可证,但是村委会却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因此也无权对泥土进行销售。所以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

  鉴于建材公司已无法返还取用的泥土,法院认为建材公司可以按照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折价补偿给召林村村委会;对于建材公司尚余在村委会处的款项,应由村委会返还。

  (据新华社电)

  《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14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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