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何优待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6:43 解放军报 |
武警广西总队 李金平读者: 你来信说,你是城镇入伍的士兵,今年底就要退役了,你想退役后自谋职业。你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何优惠待遇? 1998年12月修订的《兵役法》第56条第4项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其具体优惠政策由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规定,其内容为:一是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二是对经过就业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三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四是退役士兵就业后,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五是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等。六是退役士兵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待遇。(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