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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公司现穗? "知假买假"争论升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9:20 新华网

  今时今日

  近日,越秀区消委会接到一封“普通”的投诉信。投诉人陈某称在某商店买了10瓶轩尼诗洋酒,喝了一瓶后怀疑有假,经鉴定为假货。然而,在调查中,消委会无意发现,前来调解的索赔者中有一个人已经在天河、黄埔两区消委会为同类事件的索赔投诉过。此事迅速引起越秀区消委会注意,初步怀疑这是遇上了“职业打假人”王海的“后继者”。一时间,“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获得双倍赔偿?诸如此类的争论再度引起关注。

  据记者了解,这次越秀区消委会遇上的索赔者只是广州“买假索赔一族”中的一部分,他们从最初的“单枪匹马”逐渐形成了现在公司化、团队化的运作模式。同时在今年我国部分省份相继修改实施《消法》的地方法规,使知假买假者获得合法身份,这次广州遭遇的买假索赔人是否也能索赔成功呢?

  曾几何时

  1995年,山东人王海在北京各大商场专买假货,然后依据《消法》双倍索赔。50天内,在北京10家商场获赔偿金近8000元,形成了“王海现象”。最初法律的天平倾向王海。直到他在全国带出一个新职业时,质疑的声音才逐步强大起来。

  于是《消法》第二条的规定被重新解读:“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王海的行为不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他的打假路也到了尽头。1998年9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海的赔偿要求,王海第一次发现,法律的大门对他关闭了。天河黄埔越秀相继发生买假索赔事件

  近日,天河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周某投诉称,在黄村某商场买了10瓶单价880元的洋酒,当时店主“拍胸脯”说是真货,还在酒瓶的标签上盖了确认章,但后来这些酒经酒类专卖局鉴定全是假酒。经过调解,最终商场退回酒款,并双倍赔偿,周某共拿回20000元。接着,黄埔区又接到的投诉信是林先生写来的,说在黄埔某超市花7336元买了7瓶洋酒,经鉴定全是假酒。调解的结果是超市退回酒款,并赔偿13000元,共计20336元。

  用假名索赔露马脚

  然而,当类似的第3封投诉信投到越秀区消委会时,调查人员发现,虽然投诉者署名陈××,但几个同来要求调解的当事人却没有一个能提供自己是“陈××”的身份证明。他们只是不停地强调,当时自己也在现场,和陈××一起买酒。工作人员起疑心了,将索赔者的照片提供给天河、黄埔区消委会后吃惊地发现,原来这帮人竟然就是天河、黄埔区近期“买假酒索赔案”的当事人。

  从袜子里摸出发票

  越秀区消委会负责人说,在调解中,3个索赔者都说刚刚被抢了包,因此身份证没了。后来,索赔者中一人才承认,陈××是假名,他其实姓郭。“隐姓埋名”是出于“人身安全”等考虑。虽然包被抢走了,但买酒发票还带在身上。记者昨日在调解当日的录像上看到这样的场面:一个索赔者从自己的袜子里小心翼翼地摸出了当初买假酒的发票,并说幸亏没放在包里!

  三方协商解决事件

  越秀区消委会负责人表示,鉴于索赔者以上表现,他们开始怀疑这些人“知假买假”。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对“知假买假”支持与否,因此对郭某能否根据《消法》获得“双倍赔偿”感到“很困惑”。最后经三方协商,索赔者获退款,另加赔偿金4000元。

  对话:茶叶汽配都有“打假集团”

  几经辗转,索赔事件的主人公郭某才答应接受本报采访。采访中,郭某一直显得小心翼翼,采访有点像“无间道”。他事先不仅多方核实记者的身份,还几次临时更改见面地点,直到看到记者出现在最后约定地点之后,他才从记者身后走了出来,在采访过程中对记者的记录一直保持高度警惕。

  据他透露说,目前广州和他一样的买假索赔者约有几十、甚至上百人,从最初的单枪匹马,至现在逐步发展到成立咨询公司,“多位同事分工合作”。他说:“虽然我专打洋酒,但身边有些同行有打茶叶的、化妆品的、皮具的、汽配的。”

  记者:我联络你的时候为什么这么迟疑?

  郭某:我怕你是售假制假那边派来引我出来的。我亲身经历过多次险境,不能不小心。有一次卖假者约我在一个地方把假酒还给他,答应赔钱以息事宁人,我去了后马上出来好几个人抢走并“掉包”了假酒。很多卖假者有黑社会性质,有一次我在天河一个市场买假酒,卖假者察觉后叫了好几十个人来,吓得我躲起来半天不敢出来,后来一路上换了3辆的士才回到家。

  记者:你买假怎么能保证不失手?

  郭某:我做这行之前是地道的生意人,一次机会遇到了现在的“老板”。我对鉴别假酒一点不懂,那需要相当高的技术,但我的“老板”号称“内地打洋酒第一人”,他看洋酒从不失手。我们公司有分工,我擅长的是索赔,这需要有口才、胆识、懂法律知识和谈判技巧,还要懂得察颜观色。

  记者:你一次买十多瓶洋酒,卖主不会怀疑吗?听说还会要买主在酒瓶上留下保证真货的标记?

  郭某:洋酒是个暴利行业!3公斤装的卖到3980元,假酒用葡萄酒勾兑,成本才几十元!虽然明明是假货,但卖主总是拍着胸脯保证是真的,我们从来不会主动提出让他们做记号,反而是他们急于出手,会主动提出敢签字、做记号或在标签上盖章。

  记者:你买假索赔都成功了吗?

  郭某:我虽然才干两个月,但业绩很不错,全部获得了成功索赔。到现在,市内只有一个区没有做过了,(记者注:不包括郊区县)。买回假货后就找酒类专卖局鉴定,有时会直接向卖假者索赔,有时会通过工商、消协调解。

  记者:有没有碰到事后鉴定出来是假货、但卖主不承认是自己卖的情况?

  郭某:有啊。他们要是不认账,我们就上诉提请法院做司法鉴定,是他们卖的酒瓶上肯定有指纹。

  记者:听说你在各个区投诉索赔都不用真名?

  郭某:我们买假和索赔时一个人不能露面太多,一是怕被卖假者报复,二是怕一些职能部门排斥不帮助索赔,有时会雇生人去买假货。所以我向越秀区消委会投诉时随便用了个“陈××”的名字。

  记者:你怎么看“买假索赔”的行为?

  郭某:你说卖假制假和知假买假哪个对社会有益?要是市场上没有假货了,打假人职业自然就消失了!

  记者:你对“王海现象”怎么看?你觉得你和王海有什么不同吗?

  郭某:打假就代表着正义,而且是不违法的,就应该得到赞同。我曾经想组织全国的打假行业高峰论坛。我们和王海没有什么区别,但据说他现在转向了幕后。

  观点对对碰:“消费者”定义成关键

  借鉴早几年王海等的“中国职业打假索赔人”现象,如今消费者和商家都比较清晰的是,要讨论“知假买假”是否合理,首先就要明确“消费者”在《消法》中的定义。据了解,现行《消法》中消费者的定义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但近年来社会上有观点认为,只要是购买行为发生了,不论是不是自己使用,出钱方就是消费者,争论由此而起。

  正方:只要有利于打假都应支持

  中消协投诉部主任王前虎:从民事行为来讲,“法无禁止皆可为”。《消法》中并没有说“知假买假”不受保护。“买假索赔”使造假卖假者的成本高于非法所得,对净化市场环境有利。

  反方:知假买假者涉嫌造假咋办?

  越秀区消委会一人士:这种行为的两面性值得商榷。一方面,当“买假”是以索赔、赚钱为目的时,一些造假分子可能故意买回真货自己造假后再向销售方索赔,存在这种恶意敲诈的可能,而且比较难认定;另一方面,如果打假人真是为净化市场秩序,发现假货可向执法部门举报,协助查找源头,买假索赔的路似乎走歪了。

  广州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坚:《消法》规定双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因此“知假买假”能不能算作欺诈没定论。知假买假者获得“双倍索赔”似乎依据不足。

  广州市消委会一人士:根据《消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保护。而职业打假者显然不是为此目的,所以不受法律保护。

  新闻链接:各地法规南辕北辙

  湖南:拟新规保护“民间打假”

  正在酝酿出台的新《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把原来《消法》中“消费者”定义的“生活需要”的字眼删去了。意味着把知假买假行为列入了法律的保护范围。

  上海:“知假买假”没得索赔

  上海法院日前明确表示,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或者“诱假买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不适用“退一赔一”责任。

  福建:明确不保护“职业打假”

  福建省日前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稿)》延续了《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概念必须是为“生活需要”购买。规定下列行为可视为商业打假: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出现重复购买行为。这种打假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为了消费,出现此类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但不适用《消法》。(策划:骆建基、苏婉波撰文:汤新颖)(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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